摘要:而2017年11月23日,爾康製藥發佈的《關於媒體報道自查報告的公告》系首次較爲完整的披露了爾康製藥2016年年報存在的新皮違規行爲及違法性質,能夠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且當日爾康製藥復牌後連續4日跌停,對市場起到了足夠的警示作用,法院確認將該日設爲虛假陳述揭露日。新浪財經訊 8月13日晚間爾康製藥發佈公告,稱已收到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法院已對818名原告訴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審理終結並作出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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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訊 8月13日晚間爾康製藥發佈公告,稱已收到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法院已對818名原告訴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審理終結並作出一審判決。公告顯示,此次法院判決爾康製藥應向原告賠償損失合計7030.6萬元,同時,公司應承擔的案件受理費合計86.84萬元。

目前,已有部分律師拿到一審判決書。有律師向新浪財經透露,投資者索賠的金額達到5.5億。昨晚爾康公告一出,外界原本以爲索賠的賠付率是14%。但通過江蘇振澤律師事務所向新浪財經展示的判決書來看,在起訴的投資者中,僅有2017年4月21日到2017年11月23日買入的投資者獲得了賠償,賠付率高達90%。實則因虛假陳述實施日和揭露日的認定的問題,絕大多數投資者的上訴請求被法院駁回。

判決書還顯示,此維權案件的爭議焦點在五個方面:一、關於原告主體資格的問題;二、關於爾康製藥涉案信息披露違法行爲是否構成重大性以及是否構成虛假陳述的問題;三、關於本案證券虛假陳述的實施日、揭露日、基準日如何確定以及基準價的計算方法問題;四、關於爾康製藥涉案信息披露未發行爲與原告主張的投資損失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的問題;五、爾康製藥應否承擔責任及責任大小,是否有系統性風險或非系統風險。

爭議第二點中,法院認爲爾康製藥於2016年4月、2017年4月分別公告了2015年及2016年年度財務報表虛增了營業收入、虛增淨利潤。中國證監會對其認定構成信息虛假披露虛假記載。但爾康製藥2015年虛增營業收入1805.89萬元、虛增淨利潤1585.97萬元,僅佔當期營業收入的1.03%、淨利潤的2.62%,在公司營業收入和淨利潤中佔比微小,不會對公司的業績及重要財務指標產生實質性的影響,也不會誤導投資者對公司的業績產生錯誤的判斷,且爾康製藥股價在公佈2015年年報之後股價不漲反跌,股票成交量也未出現異常。因此法院認爲,爾康製藥2015年的信息披露行爲不構成重大事件。

對此上海創遠律師事務所許峯律師表示,實施日還是應該以2015年年報發佈日2016年4月6日爲準。這屬於被證監會處罰的財務造假行爲,定性非常明確,因此法院關於實施日的認定標準值得商榷。證監會是否處罰是判斷一個事件是否具備重大性的重要標準。

在焦點三,法院認爲爾康製藥於2017年4月21日公佈年報,因此當日即爲爾康製藥最早作出虛假陳述之日,應當確認該日爲涉案虛假陳述實施日。揭露日方面,2017年8月10日,爾康製藥發佈調查公告,其中僅顯示爾康製藥公司涉嫌信披違法違規,證監會決定對其進行立案調查。但並未指出涉嫌信披違規的具體表現,從該公告無法獲悉爾康製藥違規信批的行爲屬於誘多還是誘空。而2017年11月23日,爾康製藥發佈的《關於媒體報道自查報告的公告》系首次較爲完整的披露了爾康製藥2016年年報存在的新皮違規行爲及違法性質,能夠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且當日爾康製藥復牌後連續4日跌停,對市場起到了足夠的警示作用,法院確認將該日設爲虛假陳述揭露日。

關於本案揭露日,許峯律師認爲以2017年8月10日證監會立案調查公告日並無不妥,國內大部分法院也基本是以證監會立案調查公告日作爲揭露日的,包括近期上海金融法院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的全國首例示範判決案方正科技也是以證監會立案調查日作爲揭露日的。當然因爲爾康製藥從17年8月10日到11月23日之間是停牌的,可能實際影響不大,但如果涉及指數計算等要素,差別還是很大的。我認爲爾康製藥業的揭露日認定仍然是值得商榷的。估計這個爭議也會持續下去,甚至也有可能部分案子會提交到最高法院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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