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以案释法】爱与恨,转瞬之间

“爱”带来一个家庭,

“恨”毁掉一个承诺。

爱和恨都不能成为犯法的理由,

法律是社会的底线!

一辈子,两个人,从相知到相熟再到相爱,最后到结合,会经历很多的风风雨雨。但往往一时的激愤和争吵,总是会导致恨和悲剧的发生。爱自然不是法律规制的范围,但恨所引发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行为,却是刑法所处罚的犯罪。

问世间情为何物,直教人生死相许

周某与妻子从恋爱到结婚,到生育两个子女,再到如今陷入争吵的地步已经历了几十年的风风雨雨。大凡能度过银婚的婚姻,总归会从爱情变为亲情,过着平淡的生活。然而,周某与妻子的感情,与儿女的感情,却走到破裂的深渊。后来,周某因为生病而住院了,却因经济困难无力负担住院的医疗费。因此,他多次请求妻子或者儿女能够为其支付相关的费用。妻子和儿女却认为周某还有钱,不需要他们帮助,因此拒绝为其支付费用。而在此之前,两个人早已因为离婚的事情闹得不可开交。终于,觉得生活无望的周某走上了绝路。那日,周某带着刀具,来到妻子的住处······

一念成佛,一念成魔

邓某早年与妻子离婚,如今在台州从事一份搬运工的工作。一次偶然的闲聊,邓某认识了个情人。两人相谈甚欢,渐渐的熟稔了。在一次次的交流下,两人终于发生了关系。后来,邓某虽然得知情人还有丈夫,但也许他认为可以感动情人,让她和自己在一起,于是继续这种危险的关系。今年的某一天,邓某和情人相约宾馆,邓某又一次询问情人什么时候离婚和自己在一起。这次,情人没有再推脱,而是直接和邓某说,不可能和丈夫离婚,不可能和邓某在一起的。邓某听后,觉得情人欺骗了自己的感情,又骗了自己的钱,瞬间怒火上涌。在争吵之中,他拿起了桌子上的水果刀,割向了情人的脖子······

【案件简析】

两起故意杀人案件,都是因为感情纠纷而引发。一个杀死了与自己有矛盾的妻子,一个杀死了不愿意跟自己走的情人。从案件定性的角度讲,毫无疑问,都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那么,从量刑的角度讲呢?是否应当作出一致的量刑呢?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不同情况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量刑作出了可适用的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这种案件与一般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案件应当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情感寄语】

爱情,是人类永恒的话题。同样,因爱生恨也屡见不鲜。但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人可以用理智控制自己的感情,我们每个人在面对感情破裂、争吵、激愤的时候,都应当牢记法律是文明社会最后底线,不容任何的突破和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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