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勞動者一般通過提交辭職信、辭職報告等書面方式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但在自媒體時代下,如果勞動者通過微信朋友圈發佈辭職聲明,是否也具有法律效力?近日,宜興法院就受理了這樣一起勞動糾紛,勞動者在朋友圈發佈辭職聲明後,又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爲由將“老東家”告上了法庭。

原告盧某爲某科技公司的銷售總監,長期在外跑銷售, 2017年12月的一天,在外出差的盧某突然在微信朋友圈發佈一條狀態,聲稱其從即日起辭職,科技公司相關事宜與自己再無關係。之後,盧某就再沒有去公司上班。同日,科技公司也在公司微信羣發佈了“關於盧某離職的聲明”,但沒有說明盧某離職的方式及原因。

這看起來似乎是一場“好聚好散”的離職,然而4個月後,盧某卻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其賠償金、雙倍工資、勞動報酬等合計20餘萬元,最終訴至法院。盧某稱,自己之所以辭職是因爲公司老闆先口頭辭退了他,接着他又看到了公司發佈的“關於盧某離職的聲明”,這纔在微信朋友圈發佈了辭職聲明,所以是公司違法解除的勞動關係。

而被告科技公司則認爲,公司是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了盧某發佈的辭職聲明後纔在公司工作羣發佈了關於盧某的離職聲明,且盧某發佈辭職聲明後再未到公司上班,屬於自動離職。

經過開庭審理,雙方進一步闡述了自己的觀點和理由,也慢慢化解了對立情緒,最終,在法官主持下,雙方握手言和,科技公司一次性支付盧某5萬元。

法官說法:

隨着互聯網等信息技術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勞動爭議案件中出現了微信、微博等新類型證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電子簽名法》第四條規定,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爲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在微信朋友圈發佈的辭職聲明,應當被認爲是書面形式的一種。在無證據證明該發佈朋友圈的行爲爲非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法庭將會對此類證據視同其他紙質書面證據的要求予以審查、認定。因此,當事人在社會活動中應提高這方面的法律意識,對可能發生爭議的事項,及時、妥善保全好相關電子證據。

來源:宜興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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