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理解为什么美国总统既不能也不敢干涉州长们的事务,我们需要从美国联邦制的建立谈起。制宪者们在制定美国1787年宪法时,一是考虑到分权制衡,不能将权力集中在一个中心,二是当时的政治现实使得他们别无选择,十三个州事实上是十三个独立的“国家”,另外,当时还存在着南方与北方、大州与小州、联邦派和州权派等等矛盾,为了调和这些矛盾,也只能采取联邦制。事实上,美国联邦制某种意义上是妥协的结果,这种妥协,一是在1787年宪法中规定联邦与各州分权,双方独立行使自身的权力,从而保证了州与联邦不会相互侵蚀对方的权力;同时为了克服联邦制的弱点,又强调联邦地位高于各州,联邦法律高于各州法律,从而保证联邦政府的权威。

根据美国1787年宪法修正案第十条,

宪法委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

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进行分权,而分权的准则则是联邦政府拥有“明示权力”(也叫“列举权力”或“授予的权力”),州政府则拥有“保留权力”。也就是说联邦政府只能行使宪法明确授予的权力,以及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从明确授予权力中引申出来的权力。这种授予的权力,或者说“明示权力”,主要是指美国宪法第一到第四条所列举的权力。尽管我们说美国联邦政府今天的权力与其建立时相比,已经大得多了,但联邦政府必须以“明示权力”为依据,否则可能被认为是违宪。至于什么是州的保留权力,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按照惯例,各州的保留权力主要包括制定州宪法、管理州内工商业、道路、卫生文教、治安、选举等事务,以及审理一般民事或刑事案件、建立和监督地方政府等。另外,还有一些权力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可以行使的,比如说征税、借款、设立公司、设立议会、制定和实施法律等等。当然,美国宪法也规定了禁止联邦和州政府行使的某些权力。

根据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这一分权,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各自有自己的权力。其中上述州政府所拥有的一项权力,即制定与修改州宪法、建立和改组州政府,是州政府的保留权力,除非某个州要改变共和政体,违背了美国宪法规定的各州的义务,否则包括总统在内的联邦政府无权干涉各州的这种保留权力。而各州州长,是根据各州宪法和法律,由各州选民选举产生的,与美国总统并非上下级关系,而是平行关系。各州州长只需要为选举出自己的选民负责,对各州州宪法和法律负责,并不需要对联邦政府和总统负责。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各州州长的施政,没有违背美国宪法和法律,包括总统在内的联邦政府就无权干涉各州州长的活动。当然,如果各州州长的行为,涉嫌违宪或者涉嫌违背联邦法律(前提是这个联邦法律没有违宪),或者其行为侵犯了美国宪法规定的联邦政府“明示权力”,这时总统和联邦政府才可以干涉这一州长以上的这些行为。

但总统和联邦政府只能在美国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干预,例如小石城事件中,艾森豪威尔总统就利用美国宪法规定的总统是全国武装力量(包括民兵在内)的最高统帅,收回了主张种族隔离的、当时阿肯色州州长福布斯对于阿肯色州民兵的统帅权,为小石城事件的解决铺平了道路;2010年的美国联邦政府诉亚利桑那州政府案件,都是根据美国宪法和法律来解决。而如果总统和联邦政府过线,涉嫌侵犯各州的保留权力,那么结果要么是州政府起诉联邦政府,要么就是涉及侵犯州权的总统可能因此遭到弹劾,毕竟该总统如此做已经违宪了。

因此,由于宪法对州保留权力的规定,使得总统也不敢干涉州长的事务。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美国总统即不能,也不敢干涉州长们按照联邦宪法和法律,以及州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所行使的正常权力。

查看原文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