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酒店客房煙感器牽出驚人槍案 4人因涉槍或販毒一審領刑1年至12年不等!

近日,東寶區人民法院開庭一審審理了一起販賣毒品罪、非法買賣槍支罪或非法持有槍支罪,4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至12年不等。

酒店客房煙感器牽出驚人槍案

時間追溯至2017年9月29日晚上8時許,中心城區海慧路一酒店監控室內響起警報,該酒店一客房煙感器響起。

酒店保安迅速行動,敲響事發客房房門。讓保安人員沒想到的是,他們的這一舉動讓住客手忙腳亂。因爲客房內兩名住客正在吸食毒品,引燃報警器的是他們燙吸毒品所產生的煙霧。更讓人後怕的是,兩名住客以爲敲門的是警察,他們中一人皮包內裝有一把仿54式手槍和4枚64式手槍子彈。慌亂中,住客將裝槍彈的皮包和吸毒工具通過客房窗戶扔到樓下。

警察撿到槍支順藤摸瓜抓獲嫌疑人

兩名住客萬萬沒想到,由於該酒店處於鬧市區,過往行人衆多,且巡邏警察不斷,扔到樓下的裝有槍彈的皮包不僅被市民看到,還被警察撿到打開,裏面槍彈曝光。

很快,扔槍住客被查清,其中一人在出租屋落網。

經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警方查獲的那把槍系仿國產54式手槍,爲我國法律規定意義上的槍支,子彈爲國產64式手槍彈。

2017年10月5日,兩名男子先後向公安機關投案,上繳了一支仿64式手槍和一枚64式手槍子彈。經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該槍系仿國產64式手槍,爲我國法律規定意義上的槍支,子彈爲國產64式手槍子彈。

此後,相關涉案人員一一歸案。

法院一審判處4人刑期

通過警方調查,最終確定4人涉嫌犯罪,他們分別爲習某、蘇某、陳某、蔣某。後來,分別因涉非法販毒、買賣槍支或非法持有槍支被公訴機關於今年提起訴訟。

經查明,習某和他人在城區海慧路一酒店客房吸食毒品時,因房間煙霧太大導致煙感報警器報警,酒店保安敲門查看時,兩人誤以爲是警察,將習某裝有一支仿54式手槍及4枚64式手槍子彈的棕色皮包從窗戶扔到樓下,該棕色皮包被巡邏民警查獲。

2017年10月5日,蔣某、陳某先後到公安機關投案。蔣某將一支仿64式手槍上交公安機關,陳某將一枚64式手槍子彈上交公安機關。

槍支來源查明:2009年下半年,蘇某以抵賬2萬元的方式,在武漢市從獄友徐某(已死亡)手中購買一支仿國產54式手槍、一支仿國產64式手槍以及手槍子彈20餘枚。

2017年上半年,蘇某多次找習某購買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果”)吸食,蘇某因此欠習某7000餘元的毒品錢(按照每顆麻果50元計算,共計140顆,約重12.6克)。2017年7月,蘇某又向習某借現金2000元。至此,蘇某共計欠習某近1萬元。

2017年7月的一天,習某要求蘇某將槍轉賣給他,以抵消之前欠款,並承諾另給蘇某數千元現金和幾十顆麻果,蘇某表示同意。習某在城區住處交給蘇某4000元現金和60顆麻果(共計約重5.4克)。次日,蘇某在城區中天街一賓館樓下將一支仿54式手槍和5枚64式手槍子彈交給習某。習某回到住處後查看槍支,認爲槍支質量太差,遂打電話追問蘇某,蘇某擔心習某反悔,幾天後主動到習某住處,將另一支仿64式手槍和10枚64式手槍子彈交給習某。之後,習某在東城區一偏僻處用該仿64式手槍試射一枚64式手槍子彈。

2017年8月的一天,習某到陳某城區家中玩時,用一支仿64式手槍和5枚64式手槍子彈換得陳某的一支氣槍。次日,蔣某到陳某家中發現該仿64式手槍,經陳某同意後,蔣某將該仿64式手槍借走。

法院認爲,被告人習某非法買賣槍支,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計18克,其行爲已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販賣毒品罪;被告人蘇某非法買賣槍支,其行爲已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被告人陳某、蔣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爲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某、蔣某有自首情節,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習某、蘇某對非法買賣槍支罪當庭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一審依法判決被告人習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11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蘇某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陳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蔣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此外,對四被告人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涉案毒品予以沒收。(記者 王清華 通訊員 東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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