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梁红丽律师团队在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后依法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收到了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及《关于吉林大路快速路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吉林大路快速路项目(二道区部分)征收补偿方案》,对委托人房屋所涉的征收项目才有了详细的了解。征收决定依法作出之后才能做出补偿决定,但是几位委托人均未在收到《补偿决定》之前见过任何关于自己房屋将要被征收的相关文件,该项目的征收程序明显不符合590号令的相关规定,涉嫌违法。

导读:590号令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定了明确的程序步骤要求。而在现实中各种跳步、省略的情形屡见不鲜,被征收人的各项权利也随之被大幅减损。那么,面对这些严重错乱的步骤和被剥夺的权利,专业征收维权律师是如何帮助被征收人的呢?本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梁红丽律师团队为大家解析一起吉林省的案件,带大家深入了解其中的3个重要法律点。

未见过补偿方案就直接收到补偿决定?如此征收,不太合法

【案情简介:漏洞百出的补偿决定】

委托人孙先生、王先生等6户当事人家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上,6户对于所属房屋均拥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其中王先生、孙先生等4户的房屋临街且又都位于一楼,因此一楼的4户当事人都拥有长春市二道区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根据建设部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颁发的《住宅房屋拆改批准书》和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道分局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将房屋用于实际经营并实际纳税多年。

2018年7月27日王先生收到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书》,这才知道自己的房屋将要被征收。但在此之前王先生对自己房屋将要被征收的事一无所知,更别提相关的《征收决定》和《补偿安置方案》了。

王先生认为自己的房屋性质虽是住宅,但是多年来其一直将房屋用于合法的经营,且无论是其对房屋的改造还是将其用于实际经营,都是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和认可的。

然而在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中并未给予其停产停业损失。后来其他几户委托人也陆续收到了《补偿决定》,也都未给予停产停业损失,并且补偿方式没有选择权,仅有货币补偿这一种形式,且货币补偿的标准较低不能满足被征收人的正常生活水平。

几位委托人当即决定联合起来进行维权。经过多方调查对比,最后他们选择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梁红丽律师进行维权。

未见过补偿方案就直接收到补偿决定?如此征收,不太合法

【律师解析:3大违法点昭然若揭】

梁红丽律师在听完委托人的案情后对案件做了以下分析:

1. 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规定了严格的法定程序,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需要进行建设项目的批准、规划、立项,之后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示公告,征求民意。

征收决定依法作出之后才能做出补偿决定,但是几位委托人均未在收到《补偿决定》之前见过任何关于自己房屋将要被征收的相关文件,该项目的征收程序明显不符合590号令的相关规定,涉嫌违法。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在委托人王先生收到的《补偿决定》中仅提供了给予货币补偿这一种补偿方式,剥夺了当事人的选择权,明显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3. 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42号文)在第四部分“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妥善解决遗留问题”中载明:

“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42号文确定了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遗留问题的基本原则,即对待遗留问题,不能一刀切,完全按照产权性质不给予住改商房屋有关经营方面的任何补偿。

在本案中,委托人的房屋虽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委托人有充足的证据证实其自1998年起已将涉案房屋用于经营,且已依法在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营业执照将房屋用作实际经营,并提供了纳税证明。

委托人的房屋完全符合42号文中“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的适用条件,而作出《补偿决定》的区政府忽略房屋的实际用途,仅以房产证登记的用途不给予经营性用房补偿,其内容严重不公。

梁红丽律师团队在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后依法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收到了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及《关于吉林大路快速路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吉林大路快速路项目(二道区部分)征收补偿方案》,对委托人房屋所涉的征收项目才有了详细的了解。

接着通过多个诉讼程序的铺垫,该案件目前正处于《补偿决定》一审审理中,但是部分委托人的《补偿决定》已经经过了一次撤销并重新作出。在新的《补偿决定》中都增加了房屋产权调换这一选项供委托人选择,还有一户委托人的《补偿决定》中也增加了停产停业损失。律师相信通过一步步的诉讼、谈判、协商最终一定会守得云开见月明,给所有委托人一个满意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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