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寶馬車被撞壞送去維修,車主花3萬多租車,沒想到...

兩車轎車相撞,

寶馬轎車被撞壞,

維修了84天。

車輛維修期間,

寶馬轎車的車主租了一輛車用作代步

共產生租車費用3.85萬元

這個租車錢應該誰出?

寶馬車修84天 車主花3萬多租車

2015年10月5日,王力駕駛的車輛與劉強駕駛的寶馬轎車相撞,然後又撞到另外一輛轎車後停下來。交警部門裁定該起交通事故由王力負全責。劉強及另一位車主無責任。

當時,劉強的寶馬轎車剛買半年,購買價格爲36.2萬元。

發生該起交通事故後,

寶馬轎車在4S店維修了84天。

爲正常出行,劉強在車輛維修期間,

租了一輛本田轎車用於替代性交通工具,

發生租車費用3.8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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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八千租車費寶馬車主不服

一審法院認爲:

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由於過錯損害他人財產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租車費用因寶馬轎車維修產生,應結合案件事實及本地區生活習慣、消費標準進行全面考慮,綜合評析。

寶馬轎車共修車84天,根據修車票據,結合案件事實予以酌定,肇事者賠償租車費用8000元。

劉強不服一審判決,向大連中院提起訴訟:

請求改判由肇事者支付車輛維修期間發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費用38500元,並承擔車輛的貶值損失,貶值損失以司法鑑定機構評估結果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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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再審判 賠全額租車費用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寶馬轎車維修期間產生的租車費用該怎樣賠付。大連中院審理查明:

劉強的車輛於2015年12月28日在4S店修理完畢。

劉強請求3.85萬元租用替代性交通工具費用,是因自有車輛寶馬牌轎車維修期間,租用與其自有車輛檔次相當或稍低於其自有車輛的車輛而產生的,故對其租車費用的賠償,應以其實際支付的費用爲準。

上訴人劉強提交租車合同、收據及發票,足以證明其實際花費金額爲3.85萬元,故對其請求被上訴人支付3.85萬元的租車費用,應予以支持。

撤銷一審酌定租車費用爲8000元的判決。

對劉強主張車輛貶值損失的請求,

法院認爲不符合法律相關規定,

故不予支持。

據大連保險行業協會有關負責人介紹:

該筆租車費用屬於保險除外責任範疇,將由被保險人獨自承擔,保險公司只承擔車輛在交通事故中發生的直接損失部分。好比私家車與出租車或公交車發生交通事故後,私家車主負全責時要承擔出租車修車期間每天350元左右的“班費”;若與公交車相撞,要賠償公交車維修期間日均800元的停運損失。

該負責人善意提醒廣大駕駛人:

小心駕駛,車輛一旦發生交通事故,

當事雙方或多方一定要和平解決問題,

切勿鬥氣,加劇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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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爲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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