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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法爲國家公器,當爲公所用,保民之本。

作爲“平民百姓”來說,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我們敬畏且仰仗法律給予我們公平正義,保障我們自由尊嚴。如果“執法者”將人民賦予他的特權標榜爲“特殊”,用這份公權去謀私利。

那麼,法之公信力何在?民之安全感何來?

前段時間,益陽的某些“衙門”被曝存在用掌控的“法律裁決權”對非法放貸行“合法保護”,和違法作妖者沆瀣一氣,共同坑害百姓的一系列惡性案件。

強行管轄案件、增加條款、修改文書、“定義”證據,更是受理了一個非法放貸者上百起仲裁申請,且用手中的仲裁權讓其“百戰百勝”。

如此“無法無天”的“衙門”和“放貸霸王”,難道“朝廷”就不管嗎?

☉ 本文長約2500字,閱讀需時5分鐘

湖南益陽的職業放貸人羅樹中起訴或提起仲裁的同日,即由法院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無論是法院還是仲裁委,均在各個程序中對羅樹中大開綠燈。

大部分案件均是在承辦法官、仲裁員的“斡旋”下,調處結案。現任仲裁委副主任王國保擔任赫山法院院長期間,是益陽市赫山區法院處理職業放貸人羅樹中案件的密集期之一。王國保移任仲裁委後,羅樹中的案件又經常去申請仲裁,甚至還出現了單方面塗改、在合同中強行增加仲裁條款、仲裁委強行受理案件的咄咄怪事!

“神祕放貸人”:申請仲裁“超百起”,勝訴率百分百!

備受輿論關注的湖南益陽仲裁案,撩開了益陽當地一位神祕放貸人的面紗。

2018年9月11日,筆者撰寫《中國首例撤銷仲裁委案的背後》一文,指出因益陽仲裁委三年不組庭、違法重複仲裁、篡改裁決書導致被申請人益陽天峯置業有限公司資產被凍結三年、收入損失達五千萬以上的事實。該案申請人湖南益陽朝陽城市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即爲羅樹中,其名義上爲該企業職工、項目承包人,實際系掛靠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方。

代理人爲羅樹中

近期,隨着調查的深入,神祕放貸人羅樹中漸露真容。羅樹中作爲原告和申請執行人的案件,被益陽法院和益陽仲裁委受理了上百起!

申請仲裁“超百起”的“大債主”羅樹中(部分案件目錄)

這些案件,表面是買賣合同、工程款、民間借貸等普通糾紛,但實質上均爲高息借貸糾紛,羅樹中的放貸對象多爲建築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無論是違約金和貨款利息等,基本都是按照月息三分的高利息來計算。

益陽赫山區法院和益陽仲裁委幾乎是打包集中受理羅樹中的案件,幾乎所有的案件都不例外,與朝陽建築公司訴天峯置業公司的案件一樣,立案當天就財產保全,查封凍結債務人工程項目和房地產,斬斷開發商的現金流,然後逼迫債務人就範,同意司法“調解”或仲裁裁決。

在這些案件中,存在非常不尋常的現象:財產保全擔保、調解、執行順風順水,根本不存在財產保全難,執行難、勝訴難的問題,勝訴率百分百。

條款被塗改,證據被“定義”,這個“能量”有點大

益陽仲裁委的另一起案件,亦足以顯示羅樹中的能量。

一外省建築企業將其承包的某處益陽建築工程分包給羅樹中,約定如期支付工程款,逾期支付月息3%的違約金。羅樹中依據一系列可疑的證據申請益陽仲裁委仲裁。

雙方的仲裁協議效力存疑。該案立案伊始,被申請人——這家外省建築企業便向益陽仲裁委提出異議: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糾紛由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但申請人羅樹中提交的關於這份合同的證據中,擅自對該條款進行了塗改,將勞動仲裁委員會中的勞動兩字擅自刪除。

雙方合同的末頁,標記處顯示,“勞動”二字被塗抹遮掩

根據《仲裁法》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的……”、第十八條“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之規定,本案雙方的仲裁協議應視爲無效,不應由仲裁委管轄。

益陽仲裁委的決定書顯示,被申請人提出仲裁無效的異議後,其仍決定審理本案

益陽仲裁委仍堅持受理該案並作出裁決,要求被申請人按照約定償付本息

還有一點也令人不解:該案申請人的代理人與被申請人的代理人竟然是同一家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而益陽仲裁委從立案到審理、裁決整個過程都沒有審查出來,而律師的姓名、律所名稱還堂而皇之地出現在了裁決書上。

上述存在利益衝突的行爲,已被司法部《律師執業管理辦法》所禁止。該規章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及律師事務所不得與當事人建立或維持委託關係:……(五)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律師同時擔任爭議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員爲一方當事人,本所其他律師擔任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的;……” 

在羅樹中的仲裁案件中,甚至還出現了單方面塗改、在合同中強行增加仲裁條款、仲裁委強行受理案件的咄咄怪事!這些案件幾乎都是在羅樹中起訴或提起仲裁的同日,由法院採取訴訟保全措施。

無論是法院,還是仲裁委,均在各個程序中對羅樹中大開綠燈;在實體上,無論是法官還是仲裁員,均故意不對羅樹中涉案資金的性質、來源進行審查,大部分案件均是在承辦法官、仲裁員的“斡旋”下,調處結案。

非法放貸受“合法保護”?望有關部門“肅清毒瘤”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規範民間借貸行爲、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規定,“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禁止吸收或變相吸收他人資金用於借貸”

羅樹中的借貸案,個案金額從幾十萬至數百萬元不等,涉案總金額高達億元,“債權人”羅樹中源源不斷出借鉅額資金,獲取高息數千萬元,如存在吸收或者變相吸收他人資金用於借貸的行爲,確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爲”,涉嫌非法經營罪。

據知情人透露及大量證據顯示,羅樹中從2010年起通過各種項目至少收取高額利息數千萬元,且逃避了鉅額的國家稅收

日前,羅樹中高利放貸收取利息的逃稅行爲已被舉報,益陽市稅務局稽查局領導表示將積極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益陽市稅務局稽查局《檢舉稅收違法行爲受理回執》

來源:新浪微博文章@玉石拍案

編輯:慕白傑丨 版式:慕白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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