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封建社会里,丈夫往往将妻子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如果妻子红杏出墙,是丈夫的奇耻大辱。然而偏偏有些丈夫把妻子让给别的男人,主动找“绿帽子”戴,这又是为什么呢?

在南北朝时期,中国就出现了“质妻和雇妻”现象。所谓的“质妻”,即把自己妻子转让给他人为妻,换取一笔钱,到约定的时间,要回妻子,送回原款。所谓“雇妻”,即雇主支付雇金给女子的丈夫,在约定的期限之内,让该女子作为自己的临时妻子,到期将女子送还其丈夫,雇金不收回。这两种形式可视作典妻的萌芽。及至宋朝,商品经济发展,典雇妻子的现象更为普遍。

旧时典妻风的盛行由多种经济原因所致,“贫贱夫妻百事哀”:如丈夫有病无力维持家庭,或负债累累度日艰难;也有因赌博而穷困潦倒者,丈夫无奈而租典妻子。此类一般由丈夫做主,而妻子则被迫同意;也有丈夫长期外出不归,妻子生活无着而自典者。

受典者往往由于其妻子不育无出,征得妻子同意而去借妻生子。但无论是典妻还是借妻,都是以经济利益为目的,体现了丈夫对妻子的绝对占有,女性对男人的人身依附,女子一旦出嫁便失去了人身自由,完全听从丈夫的处置,像商品一样被买来卖占,没有抗拒的能力。

一般典妻均经过订立契约的过程。契约主要写明出典妻子的时间期限,典租妻子的租价及备注事宜。典租期一般租为一至二年,典为三至五年;典租价以妇女的年龄大小、典租时间的长短而定。对承典的人说来,对所典的妇女也是要提出条件的,比如必须具备生育能力,出典期间不得与原来丈夫同居,苛刻者还要求其在出典期不得回家照看自己的孩子等,并将这些要求写到契约中去。而出典者在有的地方跟新夫住,吃穿均由新夫负责,有的地方则住在自己家中接待新夫,而让原夫回避。这种契约对妇女来说无疑等于卖身契,契约一旦成立,被出典的妻子就得供人玩弄,为人生育,还得与自己所生之子女骨肉分离。

另外,包括汉族在内的中国很多民族,长期以来一直流行着“转房婚”现象,除了大家知道的西汉纲君公主、解忧公主和昭君出塞的故事,类似故事还有很多;比如晚唐的咸安公主,在回纥生活了21年,她先后按回纥的收继婚制嫁给长寿天亲、忠贞、奉诚及怀信可汗,创造了历嫁祖孙三代、两姓、四位可汗的和亲记录。

转房婚现象到宋朝在统治阶级内部就大量减少了。这种寡妇嫁给小叔子的现象;违背儒家的三纲五常原则,从血缘关系上来讲至少是一种乱伦,汉族的上层知识分子认为这是一种陋习。长兄如父,长嫂如母。比较典型的如包公,把自己的侄儿铡了以后,管自己的嫂子叫“嫂娘”,在中下层人中,这种现象依然故我,嫂子就得嫁给小叔子。弟妹就得嫁给大伯子,宗族观念认为这是很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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