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封建社會里,丈夫往往將妻子視爲自己的私有財產,如果妻子紅杏出牆,是丈夫的奇恥大辱。然而偏偏有些丈夫把妻子讓給別的男人,主動找“綠帽子”戴,這又是爲什麼呢?

在南北朝時期,中國就出現了“質妻和僱妻”現象。所謂的“質妻”,即把自己妻子轉讓給他人爲妻,換取一筆錢,到約定的時間,要回妻子,送回原款。所謂“僱妻”,即僱主支付僱金給女子的丈夫,在約定的期限之內,讓該女子作爲自己的臨時妻子,到期將女子送還其丈夫,僱金不收回。這兩種形式可視作典妻的萌芽。及至宋朝,商品經濟發展,典僱妻子的現象更爲普遍。

舊時典妻風的盛行由多種經濟原因所致,“貧賤夫妻百事哀”:如丈夫有病無力維持家庭,或負債累累度日艱難;也有因賭博而窮困潦倒者,丈夫無奈而租典妻子。此類一般由丈夫做主,而妻子則被迫同意;也有丈夫長期外出不歸,妻子生活無着而自典者。

受典者往往由於其妻子不育無出,徵得妻子同意而去借妻生子。但無論是典妻還是借妻,都是以經濟利益爲目的,體現了丈夫對妻子的絕對佔有,女性對男人的人身依附,女子一旦出嫁便失去了人身自由,完全聽從丈夫的處置,像商品一樣被買來賣佔,沒有抗拒的能力。

一般典妻均經過訂立契約的過程。契約主要寫明出典妻子的時間期限,典租妻子的租價及備註事宜。典租期一般租爲一至二年,典爲三至五年;典租價以婦女的年齡大小、典租時間的長短而定。對承典的人說來,對所典的婦女也是要提出條件的,比如必須具備生育能力,出典期間不得與原來丈夫同居,苛刻者還要求其在出典期不得回家照看自己的孩子等,並將這些要求寫到契約中去。而出典者在有的地方跟新夫住,喫穿均由新夫負責,有的地方則住在自己家中接待新夫,而讓原夫迴避。這種契約對婦女來說無疑等於賣身契,契約一旦成立,被出典的妻子就得供人玩弄,爲人生育,還得與自己所生之子女骨肉分離。

另外,包括漢族在內的中國很多民族,長期以來一直流行着“轉房婚”現象,除了大家知道的西漢綱君公主、解憂公主和昭君出塞的故事,類似故事還有很多;比如晚唐的鹹安公主,在回紇生活了21年,她先後按回紇的收繼婚制嫁給長壽天親、忠貞、奉誠及懷信可汗,創造了歷嫁祖孫三代、兩姓、四位可汗的和親記錄。

轉房婚現象到宋朝在統治階級內部就大量減少了。這種寡婦嫁給小叔子的現象;違背儒家的三綱五常原則,從血緣關係上來講至少是一種亂倫,漢族的上層知識分子認爲這是一種陋習。長兄如父,長嫂如母。比較典型的如包公,把自己的侄兒鍘了以後,管自己的嫂子叫“嫂娘”,在中下層人中,這種現象依然故我,嫂子就得嫁給小叔子。弟妹就得嫁給大伯子,宗族觀念認爲這是很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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