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委托送达微信调解巧结合 足不出户握手言和纠纷调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韶山市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委托送达”的方式,使用微信群聊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既破解了该案“送达难”的难题,又减轻了双方当事人的诉累,更取得了不错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真可谓“一举三得”!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被告郭某(化名)到韶山市某建材店采购了一批板材用于韶山市新天时代一业主家中装修。原告建材店的负责人安排工人将板材运至指定业主家中后,被告郭某仅支付了部分板材款,余欠近6000元。后原告建材店的负责人经多次向被告郭某催要均无果,无奈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

本案受理后,看似法律关系简单且标的额不大,实则困难重重。

困难之一:被告郭某系湖南娄底人,未在湘潭韶山市内居住生活,仅有的电话号码经过法院工作人员连续一周的拨打均无人接听,发过去的短信也如“石沉大海”,杳无音信。

既然被告郭某采购板材是用于业主家中装修,那郭某与该业主是否具有某种关系或有联系呢?法院工作人员经向该业主调查了解后得知,因被告郭某欠了该业主亲属的钱,故约定以给该业主做装修的方式抵偿欠该业主亲属的欠款。但该装修工程尚未完工时,被告自认为其已经完成的装修工程足够抵偿欠该业主亲属的欠款,故擅自离去,该业主也正通过各种途径找寻被告郭某,尚无法与郭某取得联系,但可以确定的是被告郭某现不在韶山。

韶山市内到被告郭某的户籍地娄底市娄星区至少也有八十余公里,就算工作人员依照户籍地址去到该地,也可能不是被告郭某现在实际居住的地址。怎么办?承办法官急中生智,何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委托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

困难之二:委托送达之后,受托法院工作人员拨打被告郭某电话,仍处于无人接听状态;去到被告郭某户籍地调查了解,郭某并未在户籍地居住生活。

就在大家觉得找到郭某希望渺茫之际,郭某竟然主动与本案承办法官取得了联系,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是受托法院在去到被告郭某户籍地送达文书时虽未直接找到郭某本人,但找到了郭某的亲属,郭某的亲属通过多种途经将该案告知了被告郭某,后被告郭某便主动联系了承办法官。

被告郭某也主动与原告建材店负责人取得了联系,解释说明了其并非故意拖欠或者逃避所欠板材款,系因其生了重病,现在广州某医院接受化疗,尚无经济能力支付该笔板材款,希望法院能居中调解,也希望能与原告协商解决此事。

困难之三:当事人一人在韶山,一人在广州,如何调解?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19号(以下简称民事送达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已经肯定微信、短信等送达方式,但是得确认已经送达至当事人。那本案何不通过建立微信群聊的方式利用微信这个互联网平台,组织双方当事人直接表达意见与诉求呢?经过微信群的建立,以及承办法官、法官助理的居中调解,被告方郭某既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意愿与请求,原告方建材店负责人也对被告的现实情况予以充分理解,并同意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以便被告安心养病,早日康复。微信平台调解过后,法院依法制作了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均对法院的工作予以了充分肯定和感谢。

至此,一起看似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案终得顺利审结。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