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的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依法征收土地的应有之义,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均须以此为归依,方能体现其正当性。一般而言,征地公告只是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审批单的内容广而告之,既不新增权利也不新设义务,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具有可诉性。

一般而言,征地公告只是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审批单的内容广而告之,既不新增权利也不新设义务,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具有可诉性。实际中,如果因被诉征地公告改变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审批单关于补偿安置的内容,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影响,故其具有可诉性。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规规范的目的。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并非是对条文的机械理解和执行,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权益,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行。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的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依法征收土地的应有之义,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均须以此为归依,方能体现其正当性。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人民法院既不能怠于履行对行政行为的审查职责,也要秉持谦抑态度行使自己的审查权力,给予行政机关必要的尊重。

一般而言,征地公告只是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审批单的内容广而告之,既不新增权利也不新设义务,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具有可诉性。实际中,如果因被诉征地公告改变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审批单关于补偿安置的内容,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影响,故其具有可诉性。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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