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維護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的合法權益,是各級政府依法徵收土地的應有之義,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行爲均須以此爲歸依,方能體現其正當性。一般而言,徵地公告只是將農用地轉用和徵收審批單的內容廣而告之,既不新增權利也不新設義務,對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不產生實際影響,故不具有可訴性。

一般而言,徵地公告只是將農用地轉用和徵收審批單的內容廣而告之,既不新增權利也不新設義務,對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不產生實際影響,故不具有可訴性。實際中,如果因被訴徵地公告改變了農用地轉用和徵收審批單關於補償安置的內容,對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產生了影響,故其具有可訴性。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爲應當符合法規規範的目的。行政機關執行法律並非是對條文的機械理解和執行,其最終目的是爲了維護人民的權益,保障社會的正常運行。維護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的合法權益,是各級政府依法徵收土地的應有之義,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行爲均須以此爲歸依,方能體現其正當性。對行政行爲進行司法審查,人民法院既不能怠於履行對行政行爲的審查職責,也要秉持謙抑態度行使自己的審查權力,給予行政機關必要的尊重。

一般而言,徵地公告只是將農用地轉用和徵收審批單的內容廣而告之,既不新增權利也不新設義務,對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不產生實際影響,故不具有可訴性。實際中,如果因被訴徵地公告改變了農用地轉用和徵收審批單關於補償安置的內容,對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產生了影響,故其具有可訴性。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爲應當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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