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晚22时许,鸡泽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接警称,有人在鸡泽镇某超市闹事,将该超市柜台玻璃砸坏。

接警后,鸡泽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经查,桑某某因在该超市买烟,与超市负责人发生争执,并将柜台玻璃砸坏。

经询问,嫌疑人桑某如实交代了其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事实。目前,违法行为人桑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刑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也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杨贺强)

责任编辑:崔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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