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晚22時許,雞澤縣公安局城區派出所接警稱,有人在雞澤鎮某超市鬧事,將該超市櫃檯玻璃砸壞。

接警後,雞澤縣公安局城區派出所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經查,桑某某因在該超市買菸,與超市負責人發生爭執,並將櫃檯玻璃砸壞。

經詢問,嫌疑人桑某如實交代了其故意損毀財物的違法事實。目前,違法行爲人桑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刑法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也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由於犯罪行爲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當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楊賀強)

責任編輯:崔利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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