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承办检察官结合案情及调解协议拟提出对马某某判处缓刑的建议,次日以书面形式向陇川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发出调查评估委托函,在陇川县司法局回函后,承办检察官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告知马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速裁程序的法律规定及后果,同时向马某某进行了公开示证,对其触犯的罪名、量刑建议进行了告知,马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该案提起公诉时,承办检察官将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精准量刑建议等内容写入起诉书,同时将起诉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建议书、调查评估委托函及回复函一并移送陇川县人民法院。

8月16日,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在陇川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这是陇川县人民检察院首例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办理的公诉案件。该案从检察院受理、提起公诉到开庭审理用了12个工作日,庭审用时仅9分钟。

案情简介: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与无证驾驶手扶拖拉机的吴某某相撞,造成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勘查,认定马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马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5.47mg/100ml。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当日,承办检察官及时审阅案件材料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某某,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承办检察官结合案情及调解协议拟提出对马某某判处缓刑的建议,次日以书面形式向陇川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发出调查评估委托函,在陇川县司法局回函后,承办检察官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告知马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速裁程序的法律规定及后果,同时向马某某进行了公开示证,对其触犯的罪名、量刑建议进行了告知,马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该案提起公诉时,承办检察官将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精准量刑建议等内容写入起诉书,同时将起诉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建议书、调查评估委托函及回复函一并移送陇川县人民法院。陇川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该案,重点审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等内容,最后采纳了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精准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5000元。

案件意义:该案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及速裁程序办理,极大缩短了案件办理周期,真正实现了简案快办,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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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尹青霞

编辑/桂盈萍

审核/滕永海

2019第14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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