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或许是近代工业文明的产物,环境保护则是古往今来永恒的话题。中国古代就十分重视环境保护,很多方面都体现出古人强烈的环保意识。

最早的野生动物保护机构和法令

早在几千年前的五帝时代,就非常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当时管理山泽鸟兽的官员被称为“虞”。大禹治水时,舜帝同时派益为“虞”。现在看来,“虞”应该是世界上最早的生态保护机构和官职,所以益是世界上第一位生态保护官员。

后来,在儒家经典著作《周礼》中,详细地记述了周代管理山林川泽官员的建制、名称、编制及职责等。周代设地官,地官大司徒是政府官员中的六卿之一,地位非常重要。他分管农、林、牧、渔等生产部门。而下属山、林、川、泽的官吏分别称为山虞、泽虞、林衡、川衡,并按山林川泽的大小制定了大、中、小三类机构,及员工的数目编制。可见当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机构是相当健全的,其职责也很明确。周以后的朝代多数也设置了虞、衡等机构来管理山林川泽等,以保护环境和野生动物。

中国古代环保法令多以诏令、礼、律、禁令等形式下达。其中诏令毫无疑问是国家法律,不得违抗。礼多是民间的约束或者叫规约,律和禁令可能是地方政府颁布的,也可能是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

“春三月,山林不登斤,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gǔ,捕鱼的网),以成鱼鳖之长。”据说此禁令产生于大禹时代,最迟也在先秦。这和今天实施的季节性封山育林、江河禁捕如出一辙。《礼记》里的规定就更加具体,什么时候可以伐木,什么时候可以捕鱼,什么时候可以网鸟,什么时候可以逮兽……件件桩桩说得清清楚楚。不仅定性,而且量化;不仅制约黎民百姓,皇家也不例外,违者必究。《荀子·王制》更是将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紧密地联系起来,形成了保护是为了更好地发展的先进理念,如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时,故五谷不绝,而百姓有余食也。

这些规定,并非哪一朝代所有,而是各朝各代都以国家的法律形式诏令天下,如秦代的《秦律·田律》、宋代的《宋大诏令集》等。

宋代一条野保法令执行了200年

宋代十分重视生态保护,专门在工部下设虞部,掌管山泽苑圃之事。而且,宋太祖于建隆二年(961年)下达了《禁采捕诏》,禁止在鸟兽鱼虫的繁殖、生长期采捕,不仅要求明确,而且最大的特色是法令的延续性,强调此令固定下来,每年都要重申发布予以执行。

到了宋太宗太平兴国三年(978年)《二月至九月禁捕诏》颁布,其中规定“禁民二月至九月,无得捕猎及敕竿挟弹,探巢摘卵”,并要求“州县吏严饬里胥伺察擒捕,重置其罪,仍令州县于要害处粉壁,揭诏书示之”。这一诏书在前面的基础上,更要求基层官吏主动抓捕违禁者,并写在墙上扩大宣传,影响民众,自觉保护野生动物。徐松《宋会要辑稿》载,到了南宋高宗时期,他仍然记得这一诏令,他说:“比得太宗皇帝尹京日、禁断春夏捕雏卵等榜文,训饬丁宁,唯恐不至。”并说,“今付三省可申严法禁行。”可见一条法令,被延续了200多年,表明了大宋的野保决心和力度。后来大宋王朝还出台了禁捕青蛙、禁食重点保护鸟兽、禁止以鸟羽、兽皮为服饰等法令。

明清皇帝拒食用野生动物制品

清代皇帝也有一些保护野生动物等的诏书与禁令。顺治皇帝听说广东采珠之风甚盛,危及了百姓,于顺治四年(1647年)冬十月下令禁止;康熙皇帝于康熙二十一年(1712年)五月,免去向皇宫供鹰的指标。

尤其值得称道的是《清实录》记载的雍正皇帝禁用象牙制品的事情:雍正看到各地特别是广东进贡到宫里的象牙制品日盛,心里很不是滋味,对于滥杀大象而取得的象牙,颇有感慨,于是在雍正十二年(1734年)四月谕旨大学士等:“朕与一切器具,但取朴素实用,不尚华丽工巧,屡降谕旨甚明。从前广东曾进象牙席,朕甚不取,以为不过偶然之进献,未降谕旨切戒,今者献者日多,大非朕意。夫以象牙编织为器,或如团扇之类,具体尚小。今制为座席。则取材甚多,倍费人工,开奢靡之端矣。等传谕广东督抚,若广东工匠为此,则禁其勿得再制。若从海洋而来,从此屏弃勿买,则制造之风,自然止息矣。”这道谕旨表达了雍正对野生动物的仁爱之心,同时可以说是世界上第一个禁止象牙制品的禁令。

我国古代环保意识的形成,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古人崇尚自然,自给自足,不轻易杀生;二是国家颁发律令,主导环保,促进了民间的环保习惯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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