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貴州省天柱縣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發布該縣規範城鄉居民操辦酒席行爲的指導意見,意見明確民間辦酒席,除婚嫁酒、喪事酒以外的酒席視爲違規酒席。更爲嚴苛的是,“復婚不準操辦酒席;再婚除初婚方可操辦酒席外,另一方不得操辦。”(7月3日《南方都市報》)

酒席鋪張浪費,通知範圍過度,是一種社會現象。這種社會現象到了該好好治理的時候了。隨着各地反對鋪張浪費高潮的迭起,通過規定的形式,通過制度的形式,對酒席進行約束,是一種積極作爲。然而,不是所有強硬規定,都能收穫良好效果。

就像貴州省天柱縣的酒席規定,顯然存在一定問題。比如“復婚不準操辦酒席”這樣的規定,有些不近情理。復婚對於雙方來說,也是幸福的事情,也是高興的事情。夫妻離婚的時候有着種種原因,但是不管原因是什麼,能夠破鏡重圓,能夠重歸於好,能夠再次牽手,都值得慶祝。“復婚酒席”不應該是決不允許,而應該是設定一個範圍。復婚辦理酒席,可以限制在近親屬之間,比如雙方父母,比如雙方兄弟姐妹,比如最要好的朋友,只要不是“藉機斂財”,就應該允許。

最值得一說的,就是“再婚酒席嚴規”。按照當地的規定,“再婚酒席”的管理相當嚴格。其中規定,只有“初婚的一方”可以操辦酒席。表面上看,這種規定是人性化的,在再婚的家庭中,很可能有一方是初婚的情況,對“初婚的一方”允許辦酒席,似乎制度和規定很有人情味。而實際上也是沒有人情味的。因爲,結婚不是一方的事情,是雙方的事情,再婚也是結婚的一種。“嫁給了再婚的男人”或者是“娶了再婚的女人”,能夠結合在一起,對於雙方來說都是幸福的事情,高興的事情。在辦理酒席的時候,豈能只允許“初婚的一方”興高采烈?而“再婚的一方”就得冷冷清清?這對於“初婚的一方”來說,也是深深遺憾。

比如說,再婚的婚姻,“初婚的一方”是女性,難道只能在“孃家的宴席”上高興,到了“再婚的一方”就只能鴉雀無聲?比如說,再婚的婚姻中,“初婚的一方”是男性,在迎娶“再婚的女性”的時候,讓女方家裏就不能有祝賀客人?這樣的婚禮不是“完整的婚禮”。對於“初婚的一方”來說,會是人生最大的遺憾。

倡導節儉辦酒,減輕羣衆負擔。這樣的出發點是對的。然而,不能打着節儉辦酒的名義,讓權力胡來,可以倡導節儉辦酒,而不應該如此教條。再婚的人很多,也是人生一大喜事,不應該禁止。想得這麼細,太荒誕了,這就是莫名其妙、奇葩的規定。從政府管理角度講,明顯手伸得過長,換句話說,老百姓婚喪嫁娶,按照當地的風俗習慣擺幾桌酒席,政府不要干涉人家。

“再婚不能辦酒席”涉嫌歧視再婚人士,也暴露了權力的醉醺醺。

文/郭元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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