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審法院認爲,該公司與潘江簽訂的委託拍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爲合法有效。法院審理認爲,該拍賣公司要求潘江、王愷連帶賠償其因退款所造成的經濟損失360萬元,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且已超過訴訟時效,駁回了廣州某拍賣公司的訴訟請求。

核心提示:“買假獲賠”這樣的常識,在古玩收藏市場可行不通。“出門不認,打眼不賠”早已成爲古玩收藏界的行規。值得注意的是,這樣獨特的交易習慣也被法院所認可,成爲其判決的依據之一。“出門不認,打眼不賠”,法院也認可的古玩交易行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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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與法制時報》見習記者 莊德通 北京報道

古玩收藏市場,一擲千金。隨着人們生活品質的提高,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進入這一行業“淘金”。不過,由於交易市場魚龍混雜,藏品也真僞難辨,無論是資深收藏家,還是剛剛入行的新手,都會淘到些贗品,業內稱之爲“打眼”。

那麼買到贗品之後,能要求退貨退款嗎?

蘭州理工大學法學院文化遺產法研究所所長穆永強副教授表示:古玩交易在長期演變中,形成了一些行規,其中以“不保真”最具代表性。“不保真”是指,買家憑其判斷購買古玩後,便不可再以買假或買錯爲由而要求賣方退貨。

“出門不認,打眼不賠”,法院也認可的古玩交易行規

不保真是民間收藏界交易習慣

“古玩行業內交易的原則是:出了門,基本不認。”一位資深收藏界人士說。他表示,因爲交易市場的混亂,甚至買賣雙方剛結束交易,東西就可能被“調包”。所以即使出現贗品,如果交易過程中雙方各自認可,還簽訂了書面證明,一般不會退還。

事實上,根據以往法院判例,判決結果大多也尊重這一“習慣”。

2010年5月末至12月,王剛先後向李坤購買了琺琅彩飛雁銜蘆紋觀音瓶、灑蘭釉賞瓶、青釉八方洗等17件“古玩”(其中玉蟬是李坤所贈),成交價共計128萬。2010年12月13日,王剛在載明品名、數量、單價、金額爲128萬元的飛雁報銷單內收款人一欄上簽名。

2010年5月27日、2011年11月16日,李坤分別出具了12份有其簽名的書面材料,載明各“古玩”的年代、出處等。

2012年5月,王剛將這些“古玩”拿給懂行的朋友看,朋友說是現代仿品,後他又將這17件古玩分兩次送雲南省文物鑑定委員會鑑定,鑑定結果表明,這17件“古玩”均屬現代仿品,沒有文物價值。

隨後,王剛將李坤訴至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原兩人事實上的“古玩”買賣合同關係,要求李坤返還128萬元貨款並支付利息。

法院在審理此案時認爲,本案中,原、被告雙方雖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但雙方形成事實買賣合同關係,該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也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雙方均履行了各自的義務,買賣合同已經履行完畢。

此外,根據收藏界的交易習慣,在古玩交易時對交易物品的真僞,出賣人並不保真。對古玩的識別均是憑藉買受人自己的眼力、知識水平去判斷真僞、年代,古玩交易是知識、審美、經驗、智慧的較量,能否購得真品,全憑買家的鑑賞能力。本案中,被告雖向原告出具了12份書面材料,但從該12份書面材料記載的內容看,材料中僅對某古玩是產於何年代作了描述,並無被告向原告明確作出雙方交易的17件“古玩”均系真品的保真承諾,原告也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向原告針對涉案物品作過保真的承諾。

而原、被告雙方此次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具有特殊性,即具有收藏價值的古玩。根據古玩業內的交易習慣,貨品出手不退不換,買家購買到贗品屬“打眼”,不能要求賣家保真。因此,不能以無法實現原告購買真跡的目的就否定雙方之間買賣合同的效力。最終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駁回了王剛的全部訴訟請求。

2014年12月,王剛就此事上訴至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認爲,首先,被上訴人作爲出賣人,對標的物有基本的陳述和介紹是理所應當的,如若是保真的承諾,除非買賣雙方明確將保真的承諾作爲合同內容進行約定,並對合同的訂立產生實質的影響。而本案中雙方的古董買賣並未簽訂書面合同對標的物品質進行過明確的約定或者被上訴人明確承諾並保證標的物是真品,故僅憑該12份書面材料及檢測報告複印件不能認定爲被上訴人對交易標的物的保真承諾;其次,從雙方實際交易的價格來看,根據一般市場交易行情,若本案交易的標的物均系真品,市場價格遠遠超出雙方實際交易的價格,上訴人在交易時對此應當盡到充分的瞭解和注意義務,且對在購買古董這一特殊物品的過程中對隱含的利益與風險應進行充分的預估和評判,故上訴人慾以遠遠低於市場價格的價格購買古董真品的行爲在主觀上應認定其對購買的標的物真僞已經予以充分的預見。

因被上訴人對案涉標的物沒有作出過保真的承諾,故云南省專家鑑定委員會對案涉古董作出的鑑定意見不影響本案的處理結果,法院不予審理確認。最終該案件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出門不認,打眼不賠”,法院也認可的古玩交易行規

拍賣公司也可不保真

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相關規定,拍賣人、委託人應當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如果因未說明給買受人造成損害的,買受人有權向拍賣人要求賠償;屬於委託人責任的,拍賣人有權向委託人追償。

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61條第二款也明確規定:拍賣人、委託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僞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拍賣人、委託人之前已經進行了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僞或者品質的聲明,則也可以不對拍賣標的保真。

2010年3月20日,廣州某拍賣公司(拍賣方)與潘江(委託人)簽訂了委託拍賣合同,約定委託人委託拍賣方拍賣書畫作品,潘江就拍賣標的向拍賣方保證:自己對所拍賣的標的擁有絕對的所有權或享有合法的處分權,對拍賣標的的拍賣也不會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也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自己已盡其所知,就該拍賣品的來源和瑕疵向拍賣方進行全面、詳細的披露和說明,不存在任何隱瞞和虛構之處;如違反上述保證,致使拍賣方蒙受損失時,委託人應負責賠償拍賣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損失,並承擔因此發生的一切費用和支出。

委託拍賣的書畫作品中,有一件是李豐的《杏花春雨江南》。合同簽訂後,潘江向該公司交付了《杏花春雨江南》作品原件、李豐之子李成出具的《鑑定書》及李成手持該《鑑定書》的照片。拍賣公司與潘江簽訂拍賣合同時,潘江披露委託拍賣的《杏花春雨江南》系王愷所有,是其2010年前後從北京海王?購買所得,購得時就包括作品本身、李成的鑑定書及其與作品的合照。

2010年6月16日,廣州某拍賣公司將潘江、王愷委託拍賣的《杏花春雨江南》進行拍賣,該作品由廣州某房地產公司以360萬價格競得。

2013年5月10日,廣州某房地產公司發出《退貨申請書》,認爲其競拍所得的《杏花春雨江南》是贗品。該拍賣公司表示因買受人廣州某房地產公司是其VIP客戶,爲了維護雙方的利益和權利,雙方簽訂了抵扣款協議,約定該拍賣公司以抵扣的方式退還給買受人拍賣《杏花春雨江南》所得的拍賣款及佣金,合計403.2萬元。

隨後,該拍賣公司將潘江、王愷訴至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要求兩人賠償其經濟損失360萬元。

原審法院查明,2013年5月28日,該拍賣公司曾向廣州市公安局報案,但廣州市公安局並未就此立案偵查。原審法院向廣州市公安局經濟偵查支隊調取了《詢問筆錄》和《鑑定意見書》。其中《鑑定意見書》顯示廣州市公安局經濟偵查支隊送檢的《杏花春雨江南》不是李豐的真跡;根據《詢問筆錄》記載的內容,李豐與李成系父子關係,李成並沒有就《杏花春雨江南》出具過《鑑定書》,也未曾手持該《鑑定書》進行過合影。

一審法院認爲,該公司與潘江簽訂的委託拍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爲合法有效。本案中,潘江和王愷履行了拍賣合同中就拍賣品的來源向拍賣公司進行說明的義務。該拍賣公司也沒有證據證明潘江、王愷在拍賣前明知或應當知道拍賣品存在瑕疵,而且拍賣成交至本案起訴已過多年,潘江、王愷也不確定拍賣公司當庭出示的作品即爲當初委託拍賣的畫作,故拍賣公司不能證實兩人存在隱瞞拍賣品瑕疵的違約行爲。

另外,根據拍賣規則相關規定,廣州某拍賣公司作爲潘江、王愷的委託代理人,其對拍賣品的真僞和品質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根據上述規定,以及藝術品本身的特殊性,該公司不承擔拍賣品的瑕疵擔保責任,退一步說,即使拍賣品的真僞及品質存在問題,該公司也無須退款。該公司出於維繫其與VIP客戶關係的考慮,在未對《杏花春雨江南》進行鑑定,未曾通知潘江、王愷到場的情況下,單方將360萬元拍賣款退還給買受人,有悖常理。

法院審理認爲,該拍賣公司要求潘江、王愷連帶賠償其因退款所造成的經濟損失360萬元,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且已超過訴訟時效,駁回了廣州某拍賣公司的訴訟請求。

隨後,該拍賣公司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爲,廣州某拍賣公司沒有證據證明王愷存在違反約定義務或法定義務的行爲。該拍賣公司向廣州某房地產公司退回拍賣款360萬元,並非王愷違反合同義務或法定義務給該公司造成的損失,二審法院最終維持原判。

因欺詐購假貨可索賠

司法實踐中,古玩真僞的鑑定,也是此類交易中的核心問題之一。穆永強表示,目前,國家雖然有權威的文物鑑定委員會,但是一般的拍賣公司、收藏機構等等,也可以進行鑑定並且出具鑑定證書,不過並不具有權威性。

此外,在很大程度上,古玩的真僞還是取決於鑑定專家的意見,由此產生的爭議也比較常見。一位收藏界人士表示,他曾多次遇到此類情況:同一件東西,官方較爲認可的鑑定機構,出現了不同鑑定結果。

穆永強也表示,“不保真”行規,因其內容與現行法律存在衝突,受到了越來越多的質疑。古玩交易是一種買賣行爲,要受到民法等相關法律約束。在買賣過程中,如果經營者主觀上存在欺詐行爲,提供虛假陳述,導致買受人陷入錯誤認識,購買了假貨,遭受經濟損失,購買人就可能以交易違反我國民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與公平原則爲由,向法院提起訴訟,向買方索賠或者要求退貨退款。

穆永強建議,對於古玩收藏家而言,在交易前,要做好古玩鑑定、瞭解相關交易法律風險、查明買家對所交易的古玩是否具有完全所有權等工作,明確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與責任,慎重做出決定。另外,如果要簽訂買賣合同,最好請專業法律人士對合同條款進行把關。(文中案件涉及的人物均爲化名)原標題《買到贗品退款難,古玩交易慎防“打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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