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纵横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妇产科医生遭殴打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根据媒体披露的事件细节,相关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思考:一是患者对剖宫产手术是否有自主决定权?二是患方殴打医生应负的法律责任。

在该案中,患者作为孕产妇,想通过剖宫产手术的形式进行分娩,很显然患者认为自己是有自主选择权的,可以决定分娩方式。医方却认为患者的情况良好,没有剖宫产手术的指征,不适用剖宫产手术。手术指征,也就是手术适应证,是指当某种疾病符合诊疗常规所规定的标准,采用非手术治疗方式无法治愈疾病,采用手术方式将有助于疾病的治疗时,所应采用的手术方式。任何一项应予手术的疾病都有一定的标准,比如中华医学会编著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妇产科分册》规定剖宫产的手术指征适用于孕妇不能经阴道分娩,或阴道分娩危及孕妇或胎儿的安全时,具体包括有可能危及胎儿生命的、血氧含量降低、胎儿心率低或者过高、子宫异常、多胎妊娠、胎盘以及脐带异常、发育异常等。

那么,应该如何从法律层面认识诊疗规范呢?《执业医师法》第22条、第37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条,《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1款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医疗行为应当遵守“诊疗规范”,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医疗行为违反“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的,法律规定将“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由于医方医疗行为绝大多数为技术性行为,因此当医疗行为发生过错或过失时,违反的绝大多数是“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情况并不占多数。可见,“诊疗规范”应是医疗损害侵权责任诉讼中的重要规范,它不但是医疗损害侵权诉讼中判断医方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的依据,还是医方日常诊疗行为中必须遵守的技术规范。所以,我国现行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2006年)与《临床诊疗指南》(2006年)能够指导和规范医务人员的诊断、治疗、护理等业务工作行为,也为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医疗服务的监管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因此,可以认定《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与《临床诊疗指南》是临床必须遵守的诊疗规范。

当然,如果患方认为剖宫产是顺产的替代医疗方案,那么就可以行使选择权,自主决定何种形式分娩。但是剖宫产手术和顺产都有严格的适应证,也就是说每个特定的患者都要根据临床指征,决定适用哪种分娩方式,即遵循诊疗规范的内容。因此,在此案件中,患者没有剖宫产手术的自主权,医生遵循诊疗规范的内容,行使医疗决定权,没有侵犯患者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目前的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方面对暴力伤医及医闹行为分别进行了规制,如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等,就是对暴力伤医及医闹给予的刑事处罚,对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进行刑事保护。《执业医师法》作为部门法,对执业医师的权利保护也做了相应规定,第21条第五款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第40条规定,阻碍执业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医生的暴力行为,涉及的刑事罪名包括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在本案中,根据被打医生所受伤害的严重情况,基本可以认定患者家属涉嫌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作出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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