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经常会在《借款合同》(借条)中出现这样的条款“如逾期不能偿还借款,则某房产(车辆)归出借人所有”,同时还有在借款到期以后不能清偿借款,双方另行约定将某房产(车辆)抵偿债务的情形。

第一种情况,是在签订借款合同(借条)时就约定如逾期无法还款,则某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或者不在借款合同(借条)中约定,而另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者《车辆买卖合同》,这种方式由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第二种情况与第一种情况完全不同,第二种情况是在借款已经到期,债务人无力清偿的情况才签订合同约定以某财产抵偿债务,这是典型的以物抵债。但是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如果未办理过户登记,债务人反悔,你起诉确权,你的诉讼请求会被驳回,这时你只能主张要求还款。如果以物抵债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示公平等可撤销事由的那么债务人也可以起诉撤销。当然,债权人有此情形也可以撤销该以物抵债的协议。

二、如果已经办理过户登记,债务人反悔诉至法院,那么法院会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同样如果以物抵债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示公平等可撤销事由的那么债务人也可以起诉撤销。当然,债权人有此情形也可以撤销该以物抵债的协议。

比如,本来债务人只欠债权人100万元,而债务人用于抵偿债权人的财产市场价值200万元,在此情形下,就算办理了过户登记,债务人也可以在一年内以显示公平为由起诉撤销以物抵债的协议,使财产回归自己名下,而债权人只能起诉要求债务人还款。

所以作为债权人在以物抵债时不能提出过分要求,不能追求过高的利益。

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欺诈、胁迫等情形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但是《民法总则》实施后,个人认为不能再起诉要求变更,合同内容应该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确定,不应由法院强制改变。

本文作者:陈磊律师,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转载请注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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