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最近都在關注的4個稅前扣除問題

財務最近都在關注的4個稅前扣除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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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給在稅務局公佈名單中的基金會的捐贈可否稅前扣除

【問題】

我公司投資成立基金會,如果該基金會在稅務局公佈的名單中,我公司給基金會的捐贈可否稅前扣除?

【答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通過公益性羣衆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第十條規定:“對於通過公益性羣衆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照財政、稅務部門聯合發佈的名單,接受捐贈的羣衆團體位於名單內,則企業或個人在名單所屬年度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接受捐贈的羣衆團體不在名單內,或雖在名單內但企業或個人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屬於名單所屬年度的,不得扣除。”

根據上述法規規定,如果該基金會在稅務局公佈的名單中,貴公司給該基金會的捐贈可稅前扣除。

2. 給員工出差時購買的人身意外保險費可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問題】

給員工購買出差時購買的人身意外保險費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答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准予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 未取得發票的支出可否憑藉收款憑證追補至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問題】

我公司食堂2017年度從個人手中購進蔬菜,當時未取得發票,當年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現在是否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九條規定,以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爲稅前扣除憑證,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答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九條規定,對方爲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爲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規定,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貴公司2017年度發生的真實支出,憑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4. 交納社保時交的大病醫療保險費是否可以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問題】

交納社保時交的大病醫療保險費,是否可以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案】

個人所得稅法: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

發改社會[2012]2605號: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是在基本醫療保障的基礎上,對大病患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給予進一步保障的一項制度性安排,可進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對基本醫療保障的有益補充。

以大病醫療保險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的範圍,按目前的政策不可以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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