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离婚问题的时候,被告在受到离婚诉讼后,反而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而不是应对离婚的诉讼。离婚案件的被告要提起婚姻无效,必须要有相应的无效依据才能够进行相应的判断。那么,判决婚姻无效的法律依据有什么?

李勇律师:判决婚姻无效的法律依据有什么?

法妞网友咨询:

判决婚姻无效的法律依据有什么?

李勇律师解答: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下情形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李勇律师补充:

结婚时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不一定申请婚姻无效的时候依然存在这些情形。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在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的情况下,婚姻被认为有效。婚姻法规定的四种婚姻无效的情形有的可能消失,有的不可能消失。比如:重婚的,如果前婚已经解除,自然不在存在重婚的问题,不能宣告婚姻无效;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如果通过亲子关系的否定,证实不存在血缘关系,也不能宣告婚姻无效,但是一般情况下,这种情况不可能消失或者改变;婚前患有的疾病,如果在向法院申请之时治愈的,也不能判决婚姻无效;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但是申请婚姻无效时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法院也不会判决婚姻无效。

李勇律师结语: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果婚姻中存在一方重婚、有血缘关系等不适合结婚的情形,那么婚姻中的当事人如当事人的亲属或基层组织都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判决该婚姻无效。但如果导致婚姻无效的理由已经不存在,申请婚姻无效的请求法院则不会支持。

李勇律师:判决婚姻无效的法律依据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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