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裝配式建築管理規定發佈 將從項目源頭做好把控(附全文)
爲規範海南省裝配式建築在基本建設程序各主要環節的工作流程和把關機制,3月22日,海南住建廳發佈《海南省裝配式建築實施主要環節管理規定(暫行)》(以下簡稱“管理規定”)。
據瞭解,管理規定主要是從源頭上做好把控,規範我省裝配式建築在基本建設程序各環節的工作流程和把關機制,明確各部門監管業務邊界、監管主體責任和方法,加強對裝配式建築的過程監督,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
在發佈會上,建築節能與科技處處長陳永富重點從以下六方面對該規定做解讀:一是做好項目源頭管控。主要是在土地出讓階段和規劃報建階段明確住建部門、發展改革部門、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的職責和監管邊界。二是做好兩個“專篇”。管理規定在規劃報建階段要求建設單位向市縣規劃主管部門提交裝配式建築設計專篇,在工程驗收階段要求在竣工驗收報告中增加裝配式建築驗收專篇。三是嚴格審查實施方案。初步設計完成後,爲保證項目的順利實施,指導施工圖設計,建設單位應組織人員編制裝配式建築實施方案,內容包括工作機制的建立、建築設計方案、構件生產及運輸方案、施工組織等內容。四是實施EPC總承包模式。與傳統現澆項目不同,裝配式項目的組織管理模式原則上應採用EPC總承包模式。五是採用綜合評標法。裝配式建築的招投標工作與傳統現澆項目有所不同。由於裝配式建築尚處在初步推廣階段,評標時不僅要考慮工程造價,更要對中標單位的綜合實力做出評價,所以裝配式建築項目宜採用綜合評估法。六是做好過程監督。本管理規定明確要求實施駐廠監理,加強對預製構件進場和安裝的檢查和驗收並做好相應驗收記錄。切實加強監理單位對預製構件的檢查力度。
附:《海南省裝配式建築實施主要環節管理規定(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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