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第五章第三十條規定: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做轉讓定價調查、調整。同時自201751日起施行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第三十八條也規定: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者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作特別納稅調整。

兩家企業一個老闆拆借資金還要繳稅?

“都是我的公司,都是我的錢,爲什麼兩個公司之間拆借資金無償使用還要繳稅?”日前,北京市A公司法定代表人帶着一臉想不通的神情向稅務人員質疑。這位企業老闆正在接受北京市懷柔區國稅局的約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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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錢自己用,咋還要支付利息”

前不久,懷柔區國稅局在審覈A公司資料時,發現該公司2015年其他應收款期初餘額爲60244萬元,期末餘額爲56527萬元,且長期處於掛賬狀態。進一步查看,發現該公司2015年的財務費用爲利息收支-89萬元。根據經驗,稅務人員初步判斷該公司可能存在“關聯企業之間使用資金未按照獨立交易原則收取利息”的情況,遂決定約談該公司法定代表人。

在約談現場,A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疑問:“我的A公司經濟效益一直不錯,有不少閒置資金,其他應收款中確實有一部分資金投給了我新成立的B公司。但兩個公司都是我的,相當於我把自己的錢從左口袋放到了右口袋,資金總額並沒有發生變化,我自己的錢我自己使用,怎麼還要一邊支付利息另一邊收取利息,這不是多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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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要合規

稅務人員當即回答“不多餘”,並給出瞭解釋。

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納稅調整。因此,關聯企業法人主體之間業務往來要按照獨立交易原則收取和支付費用。

懷柔區國稅局根據相關規定判定,A公司應向B公司收取利息作爲利息收入,B公司應向A公司支付利息作爲費用支出。

“我們的兩個公司都在北京市,且企業所得稅稅率都是25%,沒有利用所得稅稅率差避稅,A公司收取利息和B公司支付利息在國內並沒有造成公司繳納稅款整體較少,所以我公司的賬務處理並沒有不妥之處,爲什麼還要繳稅呢?”A公司財務總監怎麼也想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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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上對國家稅收有影響

稅務人員進一步解釋:稅務機關對同期資料的審覈分析是反避稅的基礎工作,主要針對境外公司利用境內關聯公司侵蝕中國稅基,減少或延遲在中國的納稅。中國境內關聯企業之間在所得稅稅率一樣的情況下,一般不造成中國境內整體稅收的變化,不主張進行調整。但也有例外發生,這就是A公司爲什麼要補稅的原因。A公司是否應繳稅,取決於AB兩公司是否對國家稅收造成減少。

經查證,B公司2015年虧損5226萬元。B公司向A公司拆借資金,本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支付利息,A公司則收取利息,但事實是有關資金拆借,A公司未收取利息,B公司未支付利息。如果對有關收取和支付利息進行納稅調整,對國家稅款會造成什麼影響?答案是,A公司2015年應調增利息收入2048萬元,應繳企業所得稅512萬元。B公司支付利息虧損7274萬元,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

很明顯,對有關業務作調整後國家當期增加稅款512萬元,如果不調整,則會造成當期國家稅款減少512萬元。面對實證分析,A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財務總監接受了稅務機關的意見,自行納稅調整補繳稅款512萬元,加收利息36萬元。

來源:中國稅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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