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別一 責任承擔不一樣

1、普通合夥企業的所有出資人都必須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合夥人全部爲普通合夥人;

2、有限合夥企業中一部分出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一部分出資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即合夥人既有普通合夥人也有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區別二 出資人數不一樣

1、普通合夥企業的投資人數爲二人以上,即對投資人數沒有上限規定;

2、而有限合夥企業的投資人數爲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也就是普通合夥企業只有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企業至少一個普通合夥人,至少一個有限合夥人。

區別三 執行合夥事務的權利不一

1、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當然,根據合夥協議約定或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委託一個或數個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

2、而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有限合夥人不得執行合夥企業中的事務,只有普通合夥人纔有執行合夥事務的權力。

區別四 能否與本企業進行業務交易

1、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的除外,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2、有限合夥人可以與合夥企業進行交易,當然,合夥協議約定不能進行交易的除外,有限合夥人可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區別五 營業執照上名稱不一樣

1、普通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夥”字樣;

2、有限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參 考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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