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信息中介与信用中介的区别吗?

《论语》云,“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而国内网贷平台从一诞生开始,就似乎陷入信用中介还是信息中介之争,迄今众说纷纭。

从2016年起,国务院开展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P2P网贷平台成为整治的重要领域。监管层也不断出台文件,提醒我们网贷这个行业需要从“信用中介”向“信息中介”回归。

但近年来,网贷行业乱象时有发生。不少平台背离信息中介这一定位,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经营者通过私设资金池、拆标打包、期限错配等,异化为信用中介。

其实,对于大多数人来说,P2P究竟是信用中介还是信息中介,是个难以清楚理解的问题。

信用中介 vs 信息中介

你知道信息中介与信用中介的区别吗?

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参与资金交易、是否提供担保、是否承担信用风险。

信息中介仅是信息的提供者和交易的撮合者,主要是提供资金需求双方的信息,撮合交易,平台自身不参与借贷,不承担违约风险。而信用中介是需要用自有资金或公众资金池给客户借款,平台有利息收益的同时,还会承担违约风险。

以商业银行为例,商业银行的职责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等业务的金融机构。银行与出借者、贷款人签订的合同是直接利益合同,本身是参与者,承担的是信用中介。而网贷平台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者与出借者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资信评估、借贷撮合等服务,承担的是信息中介角色。平台与出借者、贷款人签订的均是委托代理合同,本身不是参与者。这就是两者的根本区别。

为何要强调信息中介的定位

你知道信息中介与信用中介的区别吗?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网贷平台的业务范围和义务作出了划分:“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与此同时,借款人与出借人也应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可以看出,监管层强调信息中介的定位不仅有助于网贷机构更加规范运营,而且同时能避免平台非法自融的风险,更好地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上线银行存管更是明确了网贷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使出借人的资金流向更加透明化。

对于网贷平台在市场上的定位,网贷行业人士也给出了建议,监管层可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加快完善网贷行业的征信体系建设,同时可在平台准入门槛、合格出借人制度、提高出借人风险意识教育、完善项目信息披露、退出机制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和细化。

另外,平台也需严守信息中介定位,并在项目信息披露、出借人风险意识教育开展、风险提示、提升资产风控水平、第三方风险保障方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

信息中介三大功能

1、审查评级

同房产中介一样,你需要保证登记的房产不仅是有真实性,而且还有价值性。信息中介里的审查评级亦是如此。

2、风险把控定价

网贷平台需要对每一个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定位。根据当地市场的行情确定这个项目的利率,然后对根据个人资信情况或者项目的风险,确定调整利率,最后给予本项目利率定价。

3、交易撮合及管理

简而言之,信息中介就是促成交易进行,划转结算资金。

总得来说,如果单靠出借者自己在信息的海洋中去挑选信息、判断标的,可能不是件容易的事。而网贷平台的存在恰恰就能够减少大众的交易成本,省掉出借者的大部分时间和精力。

业务模式区别

P2P网贷系统作为信息中介,借款人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向平台申请借款或第三方合作机构向平台推荐借款人,平台进行风控审核,审核通过后发布到平台上,出借人根据自己的判断进行出借。

而银行是通过负债业务,把社会上各种闲散资金集中到银行,再通过资产业务投向社会经济各部门。从盈利模式看,P2P网贷系统主要依靠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服务费与管理费盈利,而银行的盈利点是存贷利差。

综上所述,信息中介仅是信息的提供者和交易的撮合者,即使网贷信息中介平台关闭或转型了,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依然存在,借款人依然需要依据借款合同,给出借人还本付息,而信用中介是需要承担信用风险、进行兜底,两者区别主要在于本身是否参与资金交易、是否提供担保、是否承担信用风险,并且金融信用中介有严格的准入门槛,实行牌照制。

P2P平台虽然被定性为信息中介,但并不能提供所有的金融信息中介服务,只是网络借贷关系的信息中介。因此,P2P平台既要明确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定性,也要明确P2P的业务范围,共迎合规发展。

富民汇商是一家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科技平台,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富民汇商将坚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定位,一如既往的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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