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在線監測檢測間隙偷排污水

污水處理廠是改善水環境的基礎性設施,與人們生活息息相關。然而,諸暨一家污水處理站卻心存僥倖,竟在自動監測設備上動手腳,擾亂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章某是浙江北望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駐諸暨市情怡環保設備有限公司污水處理站的站長。去年1月18日晚上,章某等人發現二沉池的污泥迴流泵壞了,污泥流到了外排池,導致外排池出去的污水COD(化學需氧量)超標。爲使在線監測排放的數據保持正常,章某就讓張某、杭某等人利用環保在線監測每兩小時四十五分檢測抽樣的規律,在不監測的時候加大排放量,將不達標的污水排出,在監測的時候,將流量減少,使數據達標,直到1月24日下午被環保部門當場查獲。

法院經審理認爲,章某、張某、杭某的行爲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且系共同犯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最終,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章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判處杭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並判決3人在緩刑考驗期不準從事污水處理工作。

目前,諸暨市北望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已向諸暨市人民檢察院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費用288442元。(紹興日報)

該行爲屬於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僞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僞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規定,通過監測間隙偷排污水屬於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僞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爲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僞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規定。

——END——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