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老先生年轻时离婚,女儿赵小姐跟母亲生活。赵老先生眼见女儿工作后月入五万,于是便起诉到法院,称女儿十余年来对他不闻不问,未曾履行赡养义务,要求赵小姐一次性给付7年的赡养费、住房费、医疗费等费用共计52万元。

法庭上,赵小姐很委屈,自己前年年底刚一次性给了父亲18.4万元,怎么能说逃避赡养义务呢?反而是父亲多次投资失败,想要以索要赡养费为名转嫁公司债务。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赡养费数额应结合子女人数、收入水平、父母的经济来源及父母维持日常生活所需的实际开销等情况综合确定,而非单纯考虑子女的收入水平。虽然赵老先生主张自己没有收入来源,但根据赵小姐提供的证据,近两年间赵老先生就接连成立两家公司。综合考虑各项因素,法院认为赵老先生主张的赡养费金额过高,已远远超过生活必要开销,因此判决赵小姐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给付赡养费。

子女对父母确实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法定的赡养义务应以维持父母日常生活所需的实际开销为上限。司法途径的救济是维权的最后手段,父母与子女之间就赡养费用发生纠纷之时,双方应当更多的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不要一味执着于自身利益,融洽的亲情关系远比白纸黑字的判决书更温暖人心。

(配图来源于网络)

查看原文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