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市场上可选购的商品实现了极大的丰富,可谓琳琅满目、应有尽有,但同时也出现了众多“搭便车”、“蹭名牌”的商标侵权行为,既破坏了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也损害了终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花都法院审结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136件,涉案标的1750余万元。案件涉及食品、服饰、服务等与普通消费者密切相关的各个消费领域,既有小龙坎、吉尼斯等知名服务品牌,亦有周黑鸭、旺旺、诸葛酿等本土品牌,还有LV、MCM、MK、Dior、大嘴猴等国际品牌。

模仿=侵权!小编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应加强对商标和知识产权的了解,增强自我防范意识、维权打假意识和识假辨假能力,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品!下面,请跟随小编走进今天的3·15专题案例......

【案例1】“MCM”商标侵权案

VS

原告MCM控股公司是“MCM”系列商标的所有人,被告广州某皮具有限公司生产并通过互联网批发销售仿冒“MCM”品牌的包袋,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的授权许可,擅自生产和销售与“MCM”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的包袋,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起诉要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针对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00万元及为制止其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0万元。

花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生产、销售的背包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同类商品,被告在涉案背包上除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之外,背包外部装潢印的多个标识,与第G623685号商标构成在字母、图形、以及二者的组合结构上构成近似,而背包外部装潢的整体布局呈与第G588297号商标在图形排列上构成近似。

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被告公司作为同类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理应对MCM控股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有一定的认识,其仍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图案,客观上起到误导消费者的作用。据此,法院认定被告广州某皮具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背包为侵害“MCM”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对MCM控股公司指控被告公司产品的装潢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予以审查。构成仿冒知名商品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被冒仿的商品必须是“知名商品”;

2.被冒仿的商品装潢必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具有显著性;

3.对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

4.造成与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以为是该知名商品。

结合本案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MCM控股公司的包类产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为相关消费者所知悉,故认定MCM控股公司的包类产品为知名商品。MCM控股公司将黄铜牌、铆钉、MCM图案及三者组合的形式使用在包类产品上具有较为独特美感和较大的显著性,该商品装潢有别于其他同类商品的装潢,MCM控股公司自2015年起将上述装潢用于包类产品上,并受到消费者认可。被告公司在包类商品上使用与MCM控股公司产品近似的装潢,足以让一般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识别,从而使相关公众对该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被告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被告广州市某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MCM控股公司(MCM Holding AG)享有的第G623685号和第G5882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MCM控股公司(MCM Holding AG)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人民币30万元。

小编友情提示,买了“MCM”包同款的朋友们,请立刻检查一下包包的logo吧。

【案例2】“长城牌”葡萄酒侵

“GREATWALL”

VS

“GREETWALL”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享有“长城牌”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广州某商行长期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严重影响了原告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

花都法院经审理认为,中粮公司享有第1968460号“GREATWALL”注册商标、第7859361号“HUAXIA”注册商标,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33类,与本案被控侵权产品葡萄酒的类别相同。其次,经对比被控侵权产品上所使用的标识与中粮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文字“GREETWALL”、“HUAXIA”与中粮公司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最后,结合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容易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中粮公司生产的“长城”“华夏”系列葡萄酒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花都法院认定被告广州某商行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属于侵犯了中粮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判决被告广州某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第1968460号、第785936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赔偿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3000元。

【案例3】“大嘴猴”商标侵权案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大嘴猴”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广州市某百货商行未经许可销售侵犯其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的产品,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的商品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3.5万元。

花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商品上的文字“PAUL FRANK”与第5269272号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与第10065954号注册商标仅是大小写不同;被诉侵权商品上大嘴猴头形状图案与第10065566号注册商标在线条、整体造型和表达上基本相同,通过综合判断,认定其与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第10065566号商标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未经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装潢,其销售行为侵犯了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权利,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判决被告广州某百货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第10065954号、第5269272号、第100655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赔偿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0000元。

【消费维权,法官支招】

当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权益受损的时候,到底应该怎么样维护自己的权益,维权路上又该注意些什么问题呢?法官给您支几招。

  • 建议一:正确选择商品。一是看资格,购买商品要查看商家有没有经营资质或行政许可、是否有品牌授权或者其他认证。二是看品质。购买食品一定要看三期,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选择商品要关注商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对商品外观、做工、印刷、性能和用料成分等方面货比三家,同时关注商家商品是否允许退换货以及商家的售后服务是否完善等等各类因素进行横向对比。
  • 建议二:保存维权凭证。交易过程中要多一个心眼,养成向商家索要购物小票、保修单、发票等购物凭证的习惯,并予以妥善保管,因食品问题造成人身损害的保存好病例及医药费发票。在网络平台购物中,要注意截图保存和商家的网购交易记录、聊天记录、付款记录,同时保留交易产品包装。切记,交易凭证的保存可以让维权之途更加顺畅。
  • 建议三:运用维权渠道。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可以通过拍照、录像、封存实物等方式证明。就问题的解决,可以先行和商家沟通,要求维修或者退换;和商家无法沟通或者不能满足消费者要求时,可以向消费者委员会反映,通过消费者委员会协调解决,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以上方法仍不能解决的,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随着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消费渠道、消费模式和消费理念都在不断变革和升级,我国消费者的消费维权水平也不断提升,但仍有不少消费者落入“消费陷阱”,权益受到侵害。

小编提醒,为确保买到货真价实的产品,消费者应到正规的专卖店或官方旗舰店购买商品,并记得索要销售凭证。

供稿:民二庭

图片:网络

编辑:tian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