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温度的贵港法官还了她一个有盼头的人生

点击上方蓝字

关注贵港中院

获取最新信息

200多万债务从天而降,对离婚后独自抚养两个孩子的邓女士来说,那是对人生的毁灭性打击。绝望的邓女士就生效的一审判决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

有温度的贵港法官还了她一个有盼头的人生

2015年至2017年期间,邓女士的前夫邱某先后多次向多人借款,并高息转借吃利差,最后因资金周转不过来,无法按时还款,债权人纷纷将其和邓女士一同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本金及利息合计200多万元。虽然邓女士已经与邱某离婚,但因该债务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审法院判决由二人共同承担。邱某经常外出躲债,债权人多次上门找邓女士还款。邓女士每月收入2000元左右,还要独自抚养两个孩子,巨额债款让她对后半生充满了绝望,债权人多次上门催债,对两个孩子的成长也带来了负面影响。巨额债款成为了邓女士的噩梦,她常常在梦中惊醒。担惊受怕的日子甚至让她产生过放弃生命的念头。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受理案件后,邓女士的遭遇深深触动了她的心。在认真审查案件的事实并查看法条后,法官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有温度的贵港法官还了她一个有盼头的人生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或者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有温度的贵港法官还了她一个有盼头的人生

本案中,涉案债务虽然产生于邓女士与邱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是邱某个人所借,是否属夫妻共有债务,要看该债务形成是否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是否属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是否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在诉讼中,邱某承认邓女士都本案债务不知情,债权人也没有举证证明该债务或所得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且邓女士在诉讼中明示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及债权均不主张权利。根据这些事实和法律规定,邱某超出生活所需高额举债,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为此,法官对一审的生效裁判作出改判,由邱某负责偿还债务。

拿到法官的判决书,邓女士激动得哽咽起来,绝望的人生因再审法官的改判而重燃希望。

据悉,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来,贵港法院从保护未举债方的合法权益出发,对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的把握,以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受益为原则;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以共债共签为原则。以此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特别是大额债务时,要加强事前风险防范,也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从债务形成的源头上尽可能杜绝“被负债”的现象。

法律小贴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