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溫度的貴港法官還了她一個有盼頭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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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多萬債務從天而降,對離婚後獨自撫養兩個孩子的鄧女士來說,那是對人生的毀滅性打擊。絕望的鄧女士就生效的一審判決向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了再審。

有溫度的貴港法官還了她一個有盼頭的人生

2015年至2017年期間,鄧女士的前夫邱某先後多次向多人借款,並高息轉借喫利差,最後因資金週轉不過來,無法按時還款,債權人紛紛將其和鄧女士一同起訴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償還本金及利息合計200多萬元。雖然鄧女士已經與邱某離婚,但因該債務是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審法院判決由二人共同承擔。邱某經常外出躲債,債權人多次上門找鄧女士還款。鄧女士每月收入2000元左右,還要獨自撫養兩個孩子,鉅額債款讓她對後半生充滿了絕望,債權人多次上門催債,對兩個孩子的成長也帶來了負面影響。鉅額債款成爲了鄧女士的噩夢,她常常在夢中驚醒。擔驚受怕的日子甚至讓她產生過放棄生命的念頭。

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受理案件後,鄧女士的遭遇深深觸動了她的心。在認真審查案件的事實並查看法條後,法官發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有溫度的貴港法官還了她一個有盼頭的人生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爲維持共同生活,或者出於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

有溫度的貴港法官還了她一個有盼頭的人生

本案中,涉案債務雖然產生於鄧女士與邱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債務是邱某個人所借,是否屬夫妻共有債務,要看該債務形成是否爲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是否屬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是否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在訴訟中,邱某承認鄧女士都本案債務不知情,債權人也沒有舉證證明該債務或所得收益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且鄧女士在訴訟中明示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及債權均不主張權利。根據這些事實和法律規定,邱某超出生活所需高額舉債,應認定爲其個人債務。爲此,法官對一審的生效裁判作出改判,由邱某負責償還債務。

拿到法官的判決書,鄧女士激動得哽咽起來,絕望的人生因再審法官的改判而重燃希望。

據悉,在最高人民法院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來,貴港法院從保護未舉債方的合法權益出發,對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的把握,以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受益爲原則;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以共債共籤爲原則。以此引導債權人在形成債務特別是大額債務時,要加強事前風險防範,也有利於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權和同意權,從債務形成的源頭上儘可能杜絕“被負債”的現象。

法律小貼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爲正確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條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牴觸的,以本解釋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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