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聯繫了該電票的承兌人中船中南裝備相關財務人士,他解釋稱,6月29日到期後,公司由於資金週轉問題確實未能及時兌付上海雲沐的200萬票據,隨後又收到法務部門轉過來的法院出具的止付通知,所以就一直沒有兌付。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得該《票據保全申請書》顯示,申請人(洛陽鵬起)與被申請人(哈爾濱市伊普潤滑油有限公司,下稱“伊普公司”名下)存在票據請求權糾紛,向洛陽市洛龍區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對兩張共計400萬的交通銀行電子商業承兌匯票採取保全措施,限制到期承兌。

原標題:意外背鍋!電票背書轉走後被凍結 電票時代“票據返還請求權”還成立嗎?

由於涉及金額巨大、傳統操作漏洞,票據市場一直以來是各種詐騙的高發領域。爲此,央行一直在推進票據電子化,但票據風險仍時有發生。

根據最新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額在100萬以上的票據必須使用電票,這一門檻幾乎涵蓋了全部的票據市場。“絕大部分的票據金額都在100萬以上,所以差不多整個票據市場都是電票的形式了。”一位資深票據專業人士對記者表示。

近日,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就獲悉了一起票據案例:一家貿易公司在市場上背書獲得一張價值200萬票據,在到期時被拒絕兌付,在一個多月的溝通後得知,最初的收票人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要求凍結了該票據財產。

作爲最終持票人,這家貿易公司與最初的收票人之間經歷了5次背書轉讓,兩家公司無任何交易、聯繫,更談不上糾紛。這張票據被止付究竟誰該承擔責任?

  遭遇一張有問題的商票

上海雲沐貿易國際有限公司(下稱“上海雲沐”)的一位人士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今年1月25日,該公司從票據市場背書獲得一張票據,上家背書人是湖南雲淨貿易有限公司。票據信息顯示,這是一張電子商業承兌匯票,出票時間爲2018年6月29日,到期日爲2019年6月29日,出票人和承兌人均爲中船重工中南裝備有限公司(下稱“中船中南裝備”),其開戶銀行爲交通銀行宜昌分行營業部,收票人爲洛陽鵬起實業有限公司。

上海雲沐獲得該電子商業承兌匯票後,選擇持有到期,但到期日卻未收到承兌人中船中南裝備的付款。“正常延遲個幾天可以理解,但到期後一直都沒有收到付款,電話過去溝通對方也不給任何解釋,我們非常納悶。”上海雲沐上述人士表示。

一個多月後,仍未收到票據付款信息的上海雲沐委託律師向中船中南裝備發送了律師函,要求其履行承兌義務。

經此溝通才知道,最初的收票人洛陽鵬起向法院提起訴訟保全申請。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得該《票據保全申請書》顯示,申請人(洛陽鵬起)與被申請人(哈爾濱市伊普潤滑油有限公司,下稱“伊普公司”名下)存在票據請求權糾紛,向洛陽市洛龍區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對兩張共計400萬的交通銀行電子商業承兌匯票採取保全措施,限制到期承兌。

隨後,洛陽洛龍區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書,認爲這一申請符合法律規定,裁定凍結伊普公司400萬元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並且向中船中南裝備和交通銀行宜昌分行出具了《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暫停支付該兩張400萬的票據。但並未進行公示催告。

伊普公司是洛陽鵬起背書轉讓該票據的直接後手,即這是第一次轉讓的交易雙方之間存在的糾紛。“這張票據經過了多次背書轉讓最終到了上海雲沐,票據現在既不在洛陽鵬起名下,也不在伊普公司名下,卻莫名其妙被止付了?”另一位熟悉該事件的人士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

  爭議:誰的責任?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聯繫了該電票的承兌人中船中南裝備相關財務人士,他解釋稱,6月29日到期後,公司由於資金週轉問題確實未能及時兌付上海雲沐的200萬票據,隨後又收到法務部門轉過來的法院出具的止付通知,所以就一直沒有兌付。

洛陽鵬起以“票據返還請求權”的名義,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票據返還請求權是指喪失票據佔有的人,對於以惡意或因重大過失而取得票據的人,有請求其返還票據的權利。

在電票時代,這是否還成立?

另一位業內專家介紹,電子商業匯票一切活動均在ECDS上記載生成,全流程電子化處理,電票的一級託管人爲央行ECDS,二級託管人爲開戶銀行。而央行ECDS每天日終與二級託管人進行對賬,這大大降低了操作風險。電子商業匯票的操作風險基本上只與系統運行有關,不會發生如傳統紙票可能存在的被盜、遺失或者滅失風險。

21世紀經濟報道曾於2016年發表了題爲《國內首例電票公示催告惹爭議 電子匯票如何丟失》的報道。彼時,浙江天台縣人民法院發出一張電子銀行承兌匯票喪失的公示催告,是國內發生的第一起電票公示催告行爲,引起廣泛爭議,被認爲無效,隨後該法院也立即終止了止付通知。

最高法院在《關於當前商事審判工作中的若干具體問題》司法解釋中指出:“近年來,僞報票據喪失事實而申請公示催告的案件明顯增多,法院在適用該程序時應審慎判斷,適格申請人應是票據喪失前的最後合法持票人。”

“只要法院收到申請後,詢問或在央行ECDS系統裏查詢下就可知票據最後在誰名下。”上述資深票據專家表示,法院應履行這個查詢義務。

不過,一位相關領域的律師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解釋,申請財產保全分爲兩種,一種是司法執行過程中的財產保全;另一種情況是“訴前保全”,這個案子就是訴前保全,要求提供擔保,從法院的角度來說,見到相應的擔保後裁定同意查封,也不能完全說不合規,後續如果涉及善意第三人再引入,再進行審理最後再判定。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聯繫了受理該案件的洛陽洛龍區人民法院,該法院相關人士表示,目前已收到上海雲沐提交的《保全異議申請書》,將盡快對該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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