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谣言?这些做法不可为!食品安全?谣言?这些做法不可为!

最近成都七中实验学校食品安全问题在网络上引起广泛关注,各大媒体也竞相报道,食品安全问题再一次被推向风口浪尖。

食品安全?谣言?这些做法不可为!

一起来看看怎么回事吧!

食品安全?谣言?这些做法不可为!

事情的起因是一张微信朋友圈截图被广泛传播,称成都七中实验学校食品安全问题的曝光,因一名学生长期身体不适,家长带去北京检查后发现,系因长期吃变质食物导致,于是这名家长“卧底食堂假扮食堂工作人员,终获得问题食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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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来是不是触目惊心?让人不禁后背一凉,这样的食物吃下去怎么能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呢?一石激起千层浪,家长们纷纷聚集在学校门口讨要说法,警方和监管部门也都参与其中,对事件进行调查和还原。

3月15日,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第一批检测结果的通报。内容显示,在部分家长的现场见证下,对牛排、肉饼(肉夹馍)、咸蛋黄、蛋挞皮、火腿肠等取样19批次,所取样品均在保质期内。而检验报告显示,所测样品所检项目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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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大家对检查结果存在质疑,3月16日,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开库,对封存食材进行核查。经检测鉴定,检测样品中,仅有粉条表面有肉眼可见的霉斑,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面对食品安全问题,我们有必要来普及一下《食品安全法》

不管怎么说,这次事件中成都七中实验学校确实存在食品安全不合格的情况。检测样品中,粉条表面有霉斑,涉及到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的第六点。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在检查厨房冻库时,调看厨房内监控视频后,校方发现有人疑似制作虚假食材图片,与网上炒作的图片相似。

又有新情况?

到底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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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七中实验学校,事发食堂库房冻库外侧过道的监控显示,21时08分十余名家长进出冻库、撕开包装、拍照。到22时24分,一个多小时里,数拨家长进出冻库,撕开包装、拍照,部分家长拿起食材查看又扔回包装箱内或丢到地上。警方介绍,直到13日早8时许,仍有一拨拨家长前来,“现场破坏很大”,期间有家长拍照时故意将不同食材进行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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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介绍,监控画面中的三人名为文某某(女)、王某某、彭某,三人都进行了撒姜黄粉拍照,上传网络的行为。

其中,据王某某本人的交代与警方现勘情况,王某某还将红曲米撒入毛肚拍照,以呈现出毛肚霉变的假象。目前,三人正在接受警方调查。其中一位承认,拍照是带着情绪的,就是想让大家看看学校不好的一面,“让大家众志成城反对学校食品不安全。”

更有甚者,在网络上散布“成都七中实验学校食堂给学生吃的是腐食,含有大量黄曲霉毒素,导致学生长期腹泻,现家长维权,已有家长跳楼身亡”的不实信息,后被其他网民大量转发扩散,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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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这些谣言,@成都发布 也积极在微博上进行辟谣。

反对学校食品不安全固然是对的

但在这次事件中

故意制作霉变食品图片并散布

引起社会恐慌的谣言是及不可取的

而且随意散布不实谣言也是违法的

食品安全?谣言?这些做法不可为!

在这次事件中散布不实谣言者,或将触犯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法》,严重的还会受到法律严酷的惩罚。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 之一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规定: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面对网络谣言

我们要理智面对

做到不传谣不信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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