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到就罰,阻礙或妨害公務一律拘留並從嚴追究!4月1日起,全城“圍剿”非法客運的港田車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
哈爾濱市查處三輪摩托車
非法客運暫行規定
第一條 爲了規範客運市場秩序,查處非法客運行爲,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市區四環路合圍區域(含四環路)、松浦鎮四環外區域、利民開發區、哈爾濱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平房區、呼蘭區、阿城區、雙城區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內,查處利用三輪摩托車從事客運經營行爲的,適用本規定。
三輪摩托車具體類型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並向社會公佈。
第三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實施三輪摩托車非法客運的行政處罰,負責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
市場監管、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查處三輪摩托車非法客運的相關工作。
區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三輪摩托車非法客運的摸底排查和信訪維穩等相關工作。
第四條 禁止生產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三輪摩托車。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五條 禁止利用三輪摩托車從事客運經營活動。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檢查,並將現場檢查材料移送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由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處以五千元罰款。
第六條 區人民政府以及民政、殘疾人聯合會等單位應當加大對相關特殊困難人羣生活的保障力度,積極創造再就業條件,對退出三輪摩托車非法客運且符合規定的生活困難人員,應當予以幫扶和救助。
第七條 各相關部門應當積極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引導公衆乘坐合法經營車輛、配合查處非法客運經營行爲。
第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區域管理現狀合理配置執法力量,加大監督巡查力度。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