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經濟發達城市的高院門檻高,3億以上,大部分案件可能都集中在基層法院,融資租賃汽車的爭議糾紛大部分是在基層法院解決的。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審理融資租賃案件的司法解釋以後,租賃公司訴訟的時候就面臨一個問題,究竟是要債還是要物。

匯融律師事務所主任張稚萍:汽車融資租賃不良資產法律糾紛處理

2019年3月21日,由中國汽車流通協會指導,融易學金融學院主辦,中國汽車流通協會汽車金融分會、深圳金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辦,成都愛車保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獨家冠名的2019第二屆中國汽車融資租賃競爭力高峯論壇在北京成功舉辦。北京市匯融律師事務所主任張稚萍女士受邀出席論壇。

張主任在本次論壇現場發表了演講,針對汽車融資租賃不良資產發表了《汽車融資租賃不良資產涉訴法律糾紛處理》的主題分享。“在已經有法律明確規定的領域,汽車融資租賃公司要善於積極利用法律措施,依法維護合法權益,當其合法權益遭到侵犯的時候,要加大依法維護合法權益的力度。”

匯融律師事務所主任張稚萍:汽車融資租賃不良資產法律糾紛處理

北京市匯融律師事務所主任張稚萍

以下爲現場演講實錄:

大家下午好!今天是一個融資租賃大數據有關的論壇,所以我的關於汽車融資租賃不良資產的訴訟的主題發言也從大數據的角度開始。

匯融律師事務所主任張稚萍:汽車融資租賃不良資產法律糾紛處理

這是一份汽車融資租賃糾紛的大數據分析,我們檢索的樣本庫是從Alpha系統裏採集的數據,檢索的案由是車輛融資租賃合同糾紛,關鍵詞是融資租賃合同糾紛+車輛。檢索的期限2017年—2019年,想看一看2017年、2018年和到目前爲止汽車融資租賃的訴訟是怎樣的情況。我們可以看到汽車融資租賃糾紛的如下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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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案件數量很大,有24340件,這幾乎是融資租賃全部訴訟糾紛一年的量。我看到這個量的時候感到非常喫驚。同期融資租賃訴訟糾紛是65000多件,車輛融資租賃的糾紛佔比37.2%。我們可以從中看到車輛的糾紛或者車輛融資租賃是很容易發生糾紛的。通過爲客戶提供服務,我感覺到車輛融資租賃的交易額沒有達到整個租賃市場的37%。 從交易額來說,汽車租賃屬於小額租賃。小額租賃數量大,發生爭議的數量佔比也就相應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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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售後回租佔比低。輸入售後回租的關鍵詞檢索,發現售後回租的量佔20%。這跟我們對融資租賃市場的認知有偏差,我們經常說融資租賃售後回租佔了半壁江山,售後回租是大量的,甚至有的公司可能80%以上的業務都是售後回租。但是汽車融資租賃,從糾紛倒算來看是20%的爭議量,可以大致推定在汽車融資租賃中,售後回租的量差不多就是這個比例。因爲售後回租和直租不會因爲它是哪一個交易模式產生糾紛的概率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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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訴訟標的額小。車輛融資租賃糾紛爭議標的額大多數是在50萬以下。這是汽車融資租賃的一個特點,就是小票租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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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從法院的層級來看,基層法院受案多,這跟標的額比較低也是有關的。因爲全國的法院,每個省標準是不一樣的,都會有一個不同層級接受一審案件的數額上的標準。經濟發達城市的高院門檻高,3億以上,大部分案件可能都集中在基層法院,融資租賃汽車的爭議糾紛大部分是在基層法院解決的。我們看一看法院層級的數據,一審17000多件,佔了71%。也就是說,大部分案件是在一審解決了。二審案件是820多件。執行案件5991件,佔了比較大的比重,25%。大數據庫裏判決和裁定是放在一起的,其實執行中很多都是裁定的,關於訴訟程序方面的用裁定也比較多。從中可以看出執行案件也佔了相對比較高的比例。二審的案件824件,佔比是3%。再審更少,12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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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上訴率低。這個結論其實是一個利好,可以證明通常來說一個矛盾或者一個糾紛在一審法院、在基層法院就解決了,也說明我們整個法院系統對融資租賃的認識水平已經很高,二審上訴率只佔了5%。這在20多年前是不可想象的。融資租賃在中國剛剛開始的時候,租賃公司幾乎都是敗訴,敗訴率很高,幾乎每一個案件都要上訴。現在可以證明我們的融資租賃法律的普及,不僅有明文立法,在司法機關也得到了很高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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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勝訴率高——98%,駁回請求2%。可以大致得出一個結論,98%的案件是支持了起訴人的訴訟請求的,也就是勝訴的。二審的改判率佔了33%,差不多1/3的改判率。這個改判率是適中的、適當的,跟其它案件相比沒有特別明顯的高或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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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從地域範圍來看,在上海審理的案件最多,4955件。第二名是江蘇,上海和江蘇是審理融資租賃糾紛案件最多的城市,加起來佔了一小半,比第三、第四名多了很多。這說明當事人對上海法院、江蘇法院有更高的信賴度,這是一個良性的互動。對於法官來說,審理一個新的交易模式,剛開始不太瞭解的時候總是非常謹慎、非常保守。隨着案件審理數量的增加,對案件的認識會加深,會越來越自信,會做出越來越符合交易本質和當事人約定的判決。北京市也算是排在前面的,但是天津市沒有上榜。很可能是某幾個公司選在某個地方解決的時候,交易量大,發生爭議量也高,比例一下子就上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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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關於訴訟請求,在汽車融資租賃方面有一個非常明顯的特點,就是主張物權的比例很高。融資租賃公司既有物權又有債權,物權是債權的保障。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審理融資租賃案件的司法解釋以後,租賃公司訴訟的時候就面臨一個問題,究竟是要債還是要物。這曾經是一個艱難的選擇。大部分租賃公司做業務的目的是把債權實現,把錢收回來,物就是一個保障。而且在一般的設備中,要物是不容易變現的,但是在汽車融資租賃的糾紛中,這是一個非常大的逆反,就是要物的多於要債的,充分體現了租賃的物權對債權的保障作用。一般來說解除合同就是取回租賃物,這類案件是12000多件,超過一半。要債的是2439件,佔了14%。下面兩類訴求確定租賃物所有權屬於出租人和取回車輛跟上面兩類訴求有一部分是重合的,比如車輛所有權屬於原告的佔了680件,佔4%。我非常知道背後的痛苦,這可能是要債的時候,要求法院在判決的某處寫明這個物的所有權是屬於租賃公司所有的。還有11%是直接取回租賃物,不要求解除租賃合同,就是取回租賃物。實際上它的法律後果和效果跟第一項訴求是重疊的,這一項比例也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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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訴訟集中度高。23000多件案件,有大量的案件集中在五個租賃公司,訴訟量發生最多的前五個租賃公司排下來,有一個租賃公司佔了3600多件。這五家租賃公司的案件加起來佔了9836件,接近一半。所以訴訟的集中度非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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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租賃公司的訴訟發起率高。或者換句話說,汽車融資租賃糾紛跟其他融資租賃糾紛規律是一樣的,大部分由出租人起訴。基本上是承租人不還錢或者承租人違約,出租人去起訴。因爲租賃公司在合同中是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未來在管理合同過程中主要是承租人違約,出租人去維護自己的權益。在這方面,汽車融資租賃跟其它的融資租賃體現了相同的特徵。排名前五的守方當事人累計案件309件,這個是低的。也就是說,租賃公司或者出租人的角色作爲被起訴人和被上訴人共300多件,佔1%。承租人起訴出租人的機會是低的,當然也不是沒有。比如有的車型當地不讓上牌,說不能用,就要退回來,不是沒有這樣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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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大數據統計我相信不是最精確的,裏面還不包括用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據我所知,有的租賃公司,北京和其它地方都有,也是做汽車租賃的,量也很大,他們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是仲裁。如果是仲裁,仲裁是保密的,所以拿不到數據。通過這些大數據的分析,可以使我們對汽車融資租賃的爭議有一定的瞭解。

下面再看一看汽車融資租賃中常見的問題,或者作爲專業的融資租賃律師,在爲客戶服務的時候,客戶經常提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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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汽車究竟能不能作爲適合的租賃物。咱們今天在這裏開會,這個問題已經不言自明,答案非常明顯。這個疑問主要來自金租的朋友,因爲他們受到更嚴格的監管,或者來自於沒有做過汽車租賃的朋友。做過的人都知道能做,而且我們做了這麼大的市場,這麼大的交易量,不僅中國這樣,外國也是,汽車是融資租賃最好的標的物,因爲它是一個通用的、流通性高的、能夠變現的、能夠取回的標的物。有一些人誤解會說要不要拿特殊的牌照,包括一些監管部門對這個問題直到現在仍然有誤解。

第二,車牌登記在承租人名下,會不會影響租賃公司的所有權。在座的可能都是做汽車融資租賃的,汽車上路行駛涉及到公路的安全,國家對它是有特殊管理的,上路行駛要有管理。另外汽車作爲一種特殊的動產有特殊的公示方式。出租人做融資租賃的時候,如果登記在出租人名下,有很多的不便利、不便捷,大部分情況下都是登記在承租人名下。會不會影響租賃公司的所有權?這個問題對有些人來說是常識,對有些人來說就是很難理解的事情。汽車作爲特殊的動產,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它的登記是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它不是物權的設權登記,可以登記在A的名下,實際上屬於B,但是對於C來說,他不知道屬於B,他看見登記在A名下,他可以認爲就屬於A。我們現在汽車登記還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汽車車牌的登記據公安部門的解釋是上路行駛的登記,但是汽車的抵押登記又是一個物權的登記。所以這是一個不完善的仍然有缺陷的登記制度。

第三,爲了保障物權,能否要求承租人將租賃車輛抵押給出租人。因爲業界普遍的做法是登記在承租人名下,將車讓承租人抵押給出租人,這樣既能滿足承租人的使用,又能滿足出租人對物權安全的保障,防止承租人把機動車賣給或者抵押給不知情的第三人。但是他能不能抵押,跟下一個問題是緊密相關的,這樣就會產生出租人既是所有權人又是抵押權人的現象,有沒有法律依據?這個衝突怎麼解決?

對這個問題有不同看法。有的人認爲出租人是所有權人就不能是抵押權人,有的人就說出租人是所有權人有處分權,所有權人把抵押的處分權授權給承租人再抵押給所有權人。就像《公司法》第十六條的討論一樣,對這個問題的討論總是不能達成統一的意見。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非常務實,承認了業界創造出來的出租人授權承租人抵押給出租人的辦法。

第四,租賃物能夠自力取回嗎?這是跟其它租賃標的物一樣的問題,已經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法律規定可以取回,規定時明確的,但是真正去取的時候確實是非常難的。機動車在租賃物中算好取的,比其它的設備不知道容易多少。查一查取回租賃物的案件,大部分涉及的標的物一定機動車。

相應地,取回的時候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實踐中已經發生了一些問題。比如取回的時候正好車上有別人的東西,也許承租人就是跑長途運輸的,承租人欠租,出租人通知他,掌握了行車路線就把車開走,車上有一車貨,貨丟了或者壞了,貨主就要找承租人賠償,承租人又起訴租賃公司,法院判處租賃公司賠償那車貨。還有是租賃公司去取回車的時候,爲了把車開回來,把牆、大門撞壞了。甚至有的因爲特殊工程機械的停機而造成了人員傷亡,這個時候租賃公司是不是要承擔責任?我們通常說融資租賃中,租賃物對第三人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害,出租人不承擔責任。那是因爲租賃物由承租人佔有使用,他在保管,那個時候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害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是在取回過程中處於出租人控制的狀態下造成的傷害是不是還不承擔責任,這個結論和答案就不是那麼絕對了,因爲已經出現了一批案例。出租人很可能是需要承擔責任的。

我注意到非常好的一個趨勢是我看到北京的法院出了一批對汽車租賃的判決,就是出租人主張債權,同時因爲租賃物是汽車,已經抵押給租賃公司了,租賃公司主張實現抵押權,北京的法院支持了這樣的判決。這是完全符合了融資租賃特徵的非常優秀的判決,如果其它法院或者其它地區的法院也能夠推廣開,甚至推廣到其它的財產,融資租賃的訴訟就踏上了良好運行的軌道上。當然,任何一個糾紛和判決,是相對滯後的,還有一些爭議可能沒有出現。比如與《消費者權益法》的衝突問題,我們一直在關注。還有囤貨租賃,發生爭議以後,法院會不會出現其它的判決結果,這些都是不可預料的,我們應該關注。

最後,我們都是追夢人!我們有些什麼夢想,汽車的融資租賃方面還有哪些制度上需要改善之處。一個好消息是民法典正在編撰,在民法典編撰的草案之中,全國人大一審通過的草案中對融資租賃做了大幅的修改,其中爲融資租賃設立了登記制度。當然現在就是一句話,還需要具體的條款來落實。如果能夠落實,最後可以爲融資租賃設立一個非常完美的登記制度,並且對車輛也做一個符合融資租賃交易特點的登記制度的話,很多抵押登記、抵押權人跟所有權人的衝突這些問題自然就迎刃而解了。

匯融律師事務所主任張稚萍:汽車融資租賃不良資產法律糾紛處理

還有一個設想,我們應該去遊說保險公司開通一個險種,即餘值保險。十多年前我們服務檯灣的客戶,他們說應收賬款能不能質押,我們都聽不懂,現在已經是一個常識了。餘值保險有的國家保險公司是有的,可以投保,以保證租期界滿的時候,這個物還是等同於它的歷史價值。如果能有保險公司開發這樣的產品,對租賃公司來說就可以再分散一些風險,因爲餘值保險是非常適合車輛的。汽車是標準化的工業產品,具有成熟的二手市場,汽車的使用壽命是遠遠高於租賃期的。所以它是非常適合做餘值保險嘗試的。這樣的保險開了,以後再逐漸擴大到其它的動產,租賃公司防範風險的機制和渠道就會更寬了。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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