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黃鬱文、翁朝正隨即利用議長或議員職務,可參加相關工程座談會,或參與工程相關簡報會議的機會,藉機結識、勾結本案工程設計監造公司負責人,爲林姓業者等人量身訂作山土規範及取土範圍等標案限制。臺南市議員翁朝正、黃鬱文機要祕書尤泰盛被控共同收賄,“更一審”分別判處7年、4年徒刑,最高法院昨天也駁回上訴而定讞。

臺南市議會前議長黃鬱文被控藉由“和順寮工程”等案收賄1億元(新臺幣,下同),“更一審”時被判刑14年。臺灣的最高法院昨天駁回黃鬱文與檢察官的上訴,全案定讞。

臺南市議員翁朝正、黃鬱文機要祕書尤泰盛被控共同收賄,“更一審”分別判處7年、4年徒刑,最高法院昨天也駁回上訴而定讞。

黃鬱文

黃鬱文、翁朝正均爲臺南市議會第14屆議員(任期自1998年3月1日起至2002年2月止),黃鬱文擔任該屆議長。

臺南市1997年辦理預算金額達20億元的“和順寮工程”第1次招標,因故停止開標。次年,林姓業者等人有意投標,找上熟識的黃鬱文、翁朝正,希望黃、翁利用職權協助綁標。

黃鬱文、翁朝正隨即利用議長或議員職務,可參加相關工程座談會,或參與工程相關簡報會議的機會,藉機結識、勾結本案工程設計監造公司負責人,爲林姓業者等人量身訂作山土規範及取土範圍等標案限制。

林姓業者等人得標後,依約給付8000萬元賄款。2002年,黃鬱文又利用“和順寮追加工程”,收賄2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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