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勞動合同到期後單位不續簽,這樣做也是可以獲得賠償的!

轉發自原創“法貓貓”

現實生活中,許多單位看底下的員工自我保護意識淡薄,就會想到以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這樣的方式將老員工辭退,以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關係自動解除爲由,來規避支付經濟補償金。實際上這樣的行爲已經構成違法,我國法律規定中,從來都沒有自動解除勞動關係這麼一說。

知識點!勞動合同到期後單位不續簽,這樣做也是可以獲得賠償的!

即便是勞動者申請離職,單位都要爲員工辦理好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開具離職證明等。接下來,我們來看一則案例。

案件詳情:

大學畢業後李某順利入職一家不錯的單位,先是和公司簽了一份3年的勞動合同,然後又簽了一次5年的。其實李某早已打算在這家公司工作一輩子,然而計劃永遠趕不上變化,在李某第二次勞動合同即將到期的是和,公司負責人卻沒有像往常一樣通知他續約。一開始李某以爲公司是忘了這件事,便主動聯繫負責人,表示他與單位的合同即將到期了,要繼續續簽勞動合同。

知識點!勞動合同到期後單位不續簽,這樣做也是可以獲得賠償的!

誰知道負責人的回覆讓李某大失所望,公司竟然不打算與他繼續續簽勞動合同了,隨後李某多次詢問單位不續簽的原因,最終依然沒有得到任何回覆,想到自己即將離開工作了八年的崗位,李某的內心萬分不捨。就在李某準備交接工作的時候,身旁以爲懂法律的同事告訴他,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若是公司不願意和他續簽勞動合同,他是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而李某的月薪是8000元。

隨後李某在同事的默默幫助下,找到了公司負責人,要求公司支付他不續簽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按照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來看,公司應該支付李某8個月的工資共計64000元的補償金。起初單位不肯支付林某如此高昂的費用,但在李某表示若公司不願意支付經濟補償金,他將會申請勞動仲裁後,公司最終還是支付了這筆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到期時,公司不續簽是否要對員工進行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四十六條中明確規定了,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終止,若是用人單位不同意繼續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話,用人的單位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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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標準按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該工資爲勞動合同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同時《勞動法》第四十四條還規定了,合同到期後,若是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或勞動者本人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話,都必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默認爲合同延續,如果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並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告知勞動者的,必須按照該員工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

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單方面選擇不和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的話,則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知識點!勞動合同到期後單位不續簽,這樣做也是可以獲得賠償的!

當然,若是用人單位在合同到期後,降低了新合同的約定條件,包括但不限於薪資待遇等,勞動者不願意續簽而終止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還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最後,如果公司不願意支付經濟補償金,我們可以拿着相關證據,包括但不限於勞動合同、員工手冊、考勤表、工牌、銀行轉賬流水等能證明自己在該公司工作的證據,向當地的仲裁爭議委員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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