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万分愧疚、万分后悔,自己作为一名国家干部,辜负了党组织对我的教育和培养。在改非期间,由于自己缺乏政治定力,触碰了法律的高压线,犯下了严重的违法违纪错误......”10月11日上午9时,由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湖北省通城县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正县级领导干部肖定明涉嫌贪污一案,在嘉鱼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嘉鱼县检察院指派员额内检察官万滋胜和书记员杜林出庭支持公诉。该案系嘉鱼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监察委移送案件首例开庭审理。咸宁市监察委员会部分领导参加了庭审观摩。

庭审前

2018年

4月3日

经湖北省监察委员会批准,咸宁市监察委员会对肖定明采取留置措施。

2018年

5月16日

咸宁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肖定明涉嫌贪污罪,向咸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8年

6月1日

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嘉鱼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8年

7月2日

嘉鱼县人民检察院向嘉鱼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

10月11日

肖定明涉嫌贪污案一审开庭。                                                   

受案前,嘉鱼县检察院加强与监察委的对接,提前介入案件,对证据标准、事实认定、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向监察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该案依法高效办理。

庭审现场

9:00庭审开始

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7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肖定明在担任通城县正县级干部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23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肖定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列开支,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肖定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9:30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

通过法庭调查,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针对指控的两起犯罪事实有针对性地综合归类出示证据,宣读了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出示了书证等,对该案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全面、完整的举证,所出示的证据均由监察机关依法制作、提取。收集证据的主体合法,证据的形式符合法定形式,证据的内容均经过了控辩双方的当庭质证,该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得到了法庭的确认,全面反映和证实了本案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对于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逐条给予了有理有据的有力回应。

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公诉人以案说法,深刻剖析了肖定明走向犯罪的原因,具有极强的警示教育作用,教育国家工作人员要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切勿逾越纪律底线、触碰法律红线。

10:00最后陈述

被告人肖定明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在最后陈述阶段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监察体制改革后,嘉鱼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改革要求,严格执行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与监察委员会衔接、配合等工作规定,为依法高效把新机制下监察委员会移交的职务犯罪案件办好、办扎实打下坚实的基础。被告人肖定明的公开受审,彰显了检察机关倾力服从中央决策部署,支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政治担当,彰显了党和国家反腐败的决心,更彰显了法律权威。

供稿|李理思

编辑|章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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