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萬分愧疚、萬分後悔,自己作爲一名國家幹部,辜負了黨組織對我的教育和培養。在改非期間,由於自己缺乏政治定力,觸碰了法律的高壓線,犯下了嚴重的違法違紀錯誤......”10月11日上午9時,由嘉魚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湖北省通城縣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正縣級領導幹部肖定明涉嫌貪污一案,在嘉魚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嘉魚縣檢察院指派員額內檢察官萬滋勝和書記員杜林出庭支持公訴。該案系嘉魚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監察委移送案件首例開庭審理。咸寧市監察委員會部分領導參加了庭審觀摩。

庭審前

2018年

4月3日

經湖北省監察委員會批准,咸寧市監察委員會對肖定明採取留置措施。

2018年

5月16日

咸寧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以被告人肖定明涉嫌貪污罪,向咸寧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2018年

6月1日

咸寧市人民檢察院指定嘉魚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018年

7月2日

嘉魚縣人民檢察院向嘉魚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8年

10月11日

肖定明涉嫌貪污案一審開庭。                                                   

受案前,嘉魚縣檢察院加強與監察委的對接,提前介入案件,對證據標準、事實認定、案件定性、法律適用等向監察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確保該案依法高效辦理。

庭審現場

9:00庭審開始

檢察機關指控,2011年7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肖定明在擔任通城縣正縣級幹部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侵吞、騙取公共財物23萬元。

檢察機關認爲,被告人肖定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虛列開支,侵吞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後,肖定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9:30法庭調查&法庭辯論階段

通過法庭調查,公訴人當庭訊問了被告人,針對指控的兩起犯罪事實有針對性地綜合歸類出示證據,宣讀了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出示了書證等,對該案的犯罪事實進行了全面、完整的舉證,所出示的證據均由監察機關依法制作、提取。收集證據的主體合法,證據的形式符合法定形式,證據的內容均經過了控辯雙方的當庭質證,該案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得到了法庭的確認,全面反映和證實了本案的犯罪事實和犯罪情節。在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對於被告人的辯解及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逐條給予了有理有據的有力回應。

在發表公訴意見時,公訴人以案說法,深刻剖析了肖定明走向犯罪的原因,具有極強的警示教育作用,教育國家工作人員要始終保持職務行爲的廉潔性,切勿逾越紀律底線、觸碰法律紅線。

10:00最後陳述

被告人肖定明表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並在最後陳述階段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監察體制改革後,嘉魚縣人民檢察院認真貫徹落實改革要求,嚴格執行檢察機關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與監察委員會銜接、配合等工作規定,爲依法高效把新機制下監察委員會移交的職務犯罪案件辦好、辦紮實打下堅實的基礎。被告人肖定明的公開受審,彰顯了檢察機關傾力服從中央決策部署,支持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政治擔當,彰顯了黨和國家反腐敗的決心,更彰顯了法律權威。

供稿|李理思

編輯|章麗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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