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取得建築項目,一公司業務經理夥同他人,對其他公司實施暴力、威脅迫使其他公司退出特定經營活動的目的。公安津南分局接報後,成立專案組對案件進行細緻偵查,經過縝密部署,將這個強迫交易、尋釁滋事的涉惡團伙一網打盡。

  2018年6月間,天津某人防設備有限公司業務經理王某,意圖爭搶其他公司承攬的位於津南區八里臺鎮某項目合同總價爲人民幣720餘萬元的人防工程設備業務。王某找到史某通過介紹,糾集、僱傭李某悅等多人,形成以王某、史某、李某悅爲糾集者,梁某、李某旺、劉某、項某等多人爲成員的惡勢力犯罪團伙。

  爲達到迫使其他公司退出特定經營活動的目的,以暴力、威脅手段多次對其他公司的相關人員進行滋擾、攔截、恐嚇,並監視公司出入車輛及人員,使用車輛堵塞公司大門、撞擊運貨車輛,故意刮蹭其他公司經營人轎車,並以拳腳毆打車輛司機及工作人員,造成車輛毀損及人員受傷。該惡勢力犯罪團伙嚴重擾亂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爲惡劣的社會影響。

  日前,津南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王某等7名被告人犯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一案,依法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爲,被告人王某、史某、李某悅糾集被告人項某等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退出特定經營活動,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爲均已構成強迫交易罪,屬共同犯罪。被告人梁某指使被告人李某旺、劉某隨意持械毆打他人,致人輕傷,情節惡劣,其行爲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屬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史某、李某悅、項某、梁某、李某旺、劉某等人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爲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爲惡劣的社會影響,依法應當認定爲惡勢力犯罪團伙。被告人王某、史某、李某悅系該犯罪團伙的糾集者,被告人項某、梁某、李某旺、劉某爲該犯罪團伙的成員。

  被告人李某悅、梁某、李某旺、劉某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累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項某、李某旺、劉某歸案後如實供述部分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七被告人賠償被害單位及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依照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團中的地位、作用,綜合案件事實、情節、性質,判處被告人王某等七人四年六個月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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