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檢察院遂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確認宿州市埇橋區生態環境分局怠於履行環境保護監管法定職責行爲違法,判令其繼續履行環境保護監管法定職責,依法對世傑油脂公司環境違法行爲進行監管。【基本案情】2017年10月17日,宿州市埇橋區生態環境分局發現世傑油脂公司存在未依法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主體工程投入使用的環境違法行爲,12月12日向其作出罰款1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中安在線、中安新聞客戶端訊 6月3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安徽法院環境資源司法保護狀況及典型案例。2019年全年安徽法院受理涉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6433件,審結15512件。

  案例一、非法收集7000餘噸廢物傾倒,11人獲刑

  【基本案情】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曹冠、胡餘保爲謀取非法利益,先後赴嘉興、杭州等地,聯繫嘉興綠一環保公司、杭州沃傑物業公司等企業,非法收集7164噸有毒有害固體廢物,運輸到蕪湖市長江大橋綜合經濟開發區等地非法傾倒,造成環境嚴重污染。蕪湖市三山區人民檢察院於2019年1月2日向蕪湖市三山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蕪湖市三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曹冠等11人違反國家法律規定,跨省運輸、轉移有害固體廢物,並非法傾倒,給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危害,其行爲已構成污染環境罪。2019年12月3日,該院作出(2019)皖0208刑初12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單位杭州沃傑物業公司、嘉興綠一環保公司、被告人曹冠等11人犯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單位杭州沃傑物業公司罰金700萬元、嘉興綠一環保公司罰金400萬元;判處被告人曹冠等11人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一年一個月不等,並處罰金;判令各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根據侵權責任大小連帶賠償公私財產損失、鑑定費510萬餘元,生態環境修復費615萬餘元。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曹冠等人不服,提起上訴。2020年4月29日,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二、古玩店暗地收購、出售國家一級保護動物

  【基本案情】2016年以來,被告人薛某、朱某共同經營古玩店,薛某負責從互聯網購入玳瑁、硨磲、駝鹿、高鼻羚羊等野生動物製品進行加工,朱某負責銷售。玳瑁、硨磲爲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駝鹿爲國家二級重點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高鼻羚羊爲國家一級保護動物。至案發時,薛某、朱某銷售及從其店內查獲的野生動物製品共計49件,經鑑定價值15170元。淮南市八公山區人民檢察院於2019年10月21日向淮南市八公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淮南市八公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薛某、朱某違反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非法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其行爲已經構成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2019年12月11日,該院作出刑事判決,判處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判處朱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

  案例三、搭露臺擋了鄰居陽光,被告上法庭要求拆除

  【基本案情】李某某、吳某系合肥市某小區102室業主,洪某系該小區101室業主,案涉兩套房屋系聯排別墅,均爲局部四層住宅,101室位於102室南側。洪某在101室四樓北側露臺搭建房屋,李某某、吳某認爲洪某搭建的房屋嚴重侵害其採光權,多次要求洪某拆除,但均被拒絕,李某某、吳某遂訴至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洪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立即拆除其違章搭建的露臺。一審審理中,經鑑定確認,101室四層搭建房屋導致102室二樓臥室南向窗戶的採光時間減少。

  【裁判結果】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爲,洪某在101室四層搭建的房屋導致李某某、吳某所在102室二樓臥室南向窗戶的採光時間減少,洪某的搭建行爲影響了李某某、吳某房屋的採光,侵犯了李某某、吳某的合法權益。2019年12月30日,該院作出民事判決,判令洪某將搭建的房屋予以拆除。一審宣判後,洪某不服,提起上訴。2020年4月26日,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四、清淤致大量魚死亡,農家樂起訴要求賠償

  【基本案情】久盛農場位於利辛縣城關鎮邵渡口村,集漁業養殖、休閒垂釣、餐飲爲一體。2016年4月,利辛縣水利重點工程局與潁上縣水利工程公司簽訂施工承包合同,對蒙新河城區段進行清淤施工,工程設計的淤泥堆放區域將久盛農場魚塘包含在內,實際施工中,潁上縣水利工程公司將淤泥堆放至魚塘西南側,後魚塘裏的魚類大量死亡。2016年7月,經利辛縣農業委員會調查,認定潁上縣水利工程公司集中傾倒淤泥污染了養殖水質,造成魚類大量死亡,經利辛縣水產管理站和利辛縣物價局認定,合計死亡魚類15715公斤,價值242660元。後久盛農場訴至利辛縣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潁上縣水利工程公司、利辛縣水利重點工程局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利辛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爲,利辛縣水利重點工程局作爲利辛縣蒙新河的建設單位,在委託工程設計中,設計的棄土堆放區將魚塘包圍在堆放區內,潁上縣水利工程公司在實際施工中,按照設計圖紙將棄土堆放在久盛農場魚塘西南側,造成魚塘污染,利辛縣水利重點工程局和潁上縣水利工程公司應當對久盛農場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018年11月15日,該院作出民事判決,判令潁上縣水利工程公司、利辛縣水利重點工程局賠償久盛農場經濟損失289300元。一審宣判後,潁上縣水利工程公司不服,提起上訴。2019年3月7日,經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主持,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案例五、淤泥衝至水庫致水質惡化,水電站被判賠80餘萬元

  【基本案情】2016年12月上旬,板橋水電站經績溪縣公安局許可,對隱塘水庫排洪口實施爆破疏通,底涵外的連接管道及閘閥因衝擊力被沖毀,導致淤泥等污染物衝至下游白沙水庫,後板橋水電站採取措施將底涵封堵,未對淤泥進行清理。2016年12月19日,旌德縣環保局在接到羣衆舉報後,對白沙水庫水源水質進行調查,發現污染源系隱塘水庫清淤排出大量泥漿所致,造成白沙水庫水質惡化。2018年6月6日,旌德縣人民檢察院向旌德縣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板橋水電站:1.修復生態環境;2.承擔應急處置費、生態環境損失費等費用;3.向公衆賠禮道歉。

  【裁判結果】旌德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爲,板橋水電站造成公共環境損害的事實清楚,應依法承擔侵權民事責任。2018年10月30日,該院作出民事判決,判令板橋水電站:1.恢復生態環境原狀,若不履行修復義務,則應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521600元;2.賠償應急處置費用47000元、生態環境損失費193000元、事務性費用128000元,合計368000元;3.在旌德縣級報紙上進行賠禮道歉。一審宣判後,板橋水電站不服,提起上訴。2019年4月10日,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六、擅自施工緻唐代銀杏樹受損,被提起公益訴訟

  【基本案情】臨泉縣古沈國曆史文化園內有一棵唐代銀杏樹,距今已1300多年,被安徽省人民政府認定爲國家一級古樹。2018年,臨泉古沈文化公司開發建設該文化園項目時,未制定經林業、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古樹保護方案,擅自施工,改變古樹生長環境,致該株銀杏樹的生長遭到嚴重影響。2019年6月3日,阜陽市人民檢察院向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臨泉古沈文化公司:排除妨害,向公衆賠禮道歉。

  【裁判結果】經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主持,雙方達成調解協議:1.臨泉古沈文化公司承認在唐代銀杏樹周圍施工時,存在未按照相關技術標準施工的情形;2.臨泉古沈文化公司嚴格按照《安徽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及相關技術標準對唐代銀杏樹周圍生長環境予以整改,相關整改措施要經林業部門驗收通過;3.檢察機關將繼續對臨泉古沈文化公司實施的唐代銀杏樹保護行爲予以監督,確保唐代銀杏樹正常生長。上述調解協議已經依法公告、確認。

  案例七、非法獵捕國家保護動物,被判不低於70日的環境公益勞動

  【基本案情】2018年3月11日至12日,吳某某在未持有狩獵證的情況下,在含山縣環峯鎮獵捕兩隻河麂和一隻草兔,其中河麂爲國家二級保護動物,草兔爲國家“三有”動物。2018年8月1日,馬鞍山市雨山區人民法院判決吳某某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二年,並處罰金3000元。2019年10月16日,馬鞍山市人民檢察院向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請求判令吳某某:1.賠償野生動物滅失損失30080元;2.向公衆賠禮道歉。

  【裁判結果】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爲,吳某某未取得狩獵證進行捕獵,破壞了野生動物資源,侵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鑑於吳某某已承擔刑事法律責任,且已積極以義務勞動形式參與本地生態環境保護,結合鑑定意見,酌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額爲20000元。吳某某家庭特別困難,經濟賠償能力不足,表示自願通過提供有益於環境保護的勞動彌補其對環境造成的損害。2019年12月27日,該院作出民事判決:1、判令吳某某提供不低於70日的環境公益勞動,以抵補其應支付環境損害賠償金,由含山縣環峯鎮司法所和含山縣環峯鎮方趙村委會負責監管;2.在馬鞍山市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案例八、誤接污水管道,致月亮湖水質惡化

  【基本案情】月亮湖位於某項目地塊東側,水面遭受嚴重污染,影響周邊居民生活。2019年3月28日,池州市生態環境局對月亮湖污染源進行排查時,發現該項目一側有兩個非法排污口。經確認,該項目小區於2017年窨井發生污水外溢,房地產公司誤將污水管道接入雨水管道,導致該窨井受納的生活污水直接流入月亮湖,致使湖體水質惡化。經安徽省環境科學研究院鑑定評估,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約爲489813元。池州市生態環境局與該房地產公司進行磋商,2019年10月22日,雙方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該房地產公司支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489813元,由房地產公司以自主修復的方式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於2020年8月前完成修復工作,修復結束後,該房地產公司向池州市生態環境局申請驗收。

  【裁判結果】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確認申請後,對上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內容進行了公告。公告期內,未收到異議或意見。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協議內容審查後認爲,申請人達成的協議符合司法確認的條件,遂裁定確認協議有效,當事人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例九、材料廠造成環境污染被罰,不服行政處罰訴法院被駁回

  【基本案情】宏超環保材料廠位於滁州市城郊社區三道坎,主要經營石料、免燒磚加工、苗木種植銷售。2018年9月5日,原滁州市環保局就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駐滁督察組反映的宏超環保材料廠物料裸露、道路積塵嚴重問題,派監察支隊進行現場檢查,認定宏超環保材料廠從事水泥磚生產,生產場地及道路未硬化,砂石堆場未採取防揚塵措施,對大氣環境造成污染。原滁州市環保局經立案調查和聽證程序,依法對宏超環保材料廠作出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宏超環保材料廠不服,向滁州市琅琊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

  【裁判結果】滁州市琅琊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爲,原滁州市環保局派員進行現場檢查,製作了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拍攝了現場照片,並對宏超環保材料廠經營者製作了調查詢問筆錄,認定宏超環保材料廠生產場地及道路未硬化,砂石堆場未採取防揚塵措施,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據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在法律規定的裁量範圍內對宏超環保材料廠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過罰相當。2019年12月2日,該院駁回宏超環保材料廠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後,宏超環保材料廠不服,提起上訴。2020年4月22日,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十、怠於履行環境監管職責 生態環境局被告上法庭

  【基本案情】2017年10月17日,宿州市埇橋區生態環境分局發現世傑油脂公司存在未依法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主體工程投入使用的環境違法行爲,12月12日向其作出罰款1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世傑油脂公司逾期未對該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宿州市埇橋區生態環境分局未對世傑油脂公司環境違法行爲整改情況進行環境執法後督察。2018年8月24日,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檢察院向宿州市埇橋區生態環境分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繼續履行環境監管職責。10月22日,宿州市埇橋區生態環境分局函覆,認爲世傑油脂公司原廠因選址不符合要求已拆除、在桃園鎮呂寺工業園建廠項目已受處罰,其不存在怠於履行職責的行爲。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檢察院遂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確認宿州市埇橋區生態環境分局怠於履行環境保護監管法定職責行爲違法,判令其繼續履行環境保護監管法定職責,依法對世傑油脂公司環境違法行爲進行監管。

  【裁判結果】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法院審查認爲,宿州市埇橋區生態環境分局作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具有對轄區內環境保護進行監督管理的法定職責。宿州市埇橋區生態環境分局雖對涉案企業存在的違法行爲作出行政處罰,但未對涉案企業環境違法行爲實施環境行政執法後督察,在收到檢察建議書後,雖書面回覆,但仍未能對環境違法行爲採取有效措施,其行爲應爲怠於履行法定職責。2019年6月21日,該院作出判決:確認宿州市埇橋區生態環境分局怠於履行環境監管職責違法;責令宿州市埇橋區生態環境分局繼續履行環境監管職責,依法對世傑油脂公司環境違法行爲進行監管。(記者 陳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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