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2015年年關,某日深夜小偷李某和同夥張某開車來到某村莊,企圖偷取村民的王某的家狗。李某負責進入王某家中偷狗,張某負責駕車逃跑。李某來到王某院牆外的時候,通過投入麻醉食品,將王某家中的其中一條狗狗迷倒,李某誤認爲王某隻有一條狗,所以放心大膽進入,準備背起狗狗逃離。李某進入後,王某家中另一條狗狗跑出來狂吠,王某被狗叫聲吵醒,發現了小偷李某。於是叫醒家人,一起追打小偷李某。

同夥張某發現李某被王某追打,扔下李某獨自開車逃跑。李某眼看就要被王某追上,於是掏出隨身攜帶的刀子向王某通過去,王某躲開後,路邊抓起一根木棒打向李某,一通亂打後,李某倒地抱着左腿號啕大哭。后王某報警,警方將雙方當事人帶走。經檢查,李某左腿被王某打斷,身上有各種輕傷。

對於此案件,如何評價案件中的李某和王某的行爲?

第一,小偷李某的行爲涉嫌盜竊罪。

盜竊,顧名思義,就是不經過他人同意,而非法取得他人財物致使公私財產受到損失的行爲。按照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相關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在本案中,農民王某的院子屬於王某的私人領域,屬於王某個人的私密場所,李某深夜進入,並且以偷狗爲目的,符合《刑法》第264條關於盜竊罪的犯罪構成,因此李某行爲涉嫌盜竊罪是無疑的。

第二,李某的行爲涉嫌故意傷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本案中,李某偷盜被發現後,逃跑過程中拔出隨身攜帶的刀子向王某捅過去。發生這樣的行爲。李某首先在主觀上屬於故意犯罪;其次李某在行爲上確實存在企圖用刀子傷害王某的行爲;最後,李某企圖損害的是王某的身體健康權或生命權。所以綜上行爲,李某的行爲涉嫌故意傷害,應該按照故意傷害罪來判罪量刑。

第三,王某的行爲屬於正當防衛,不應受到刑罰處罰。

在本案中,王某通過木棒毆打李某,是在李某拔出刀子向王某捅過去之後而實施的行爲,屬於保護自己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犯的行爲。按照《刑法》 第二十條規定,爲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同時,對於李某受傷的民事傷害,王某也不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八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所以本案中,王某不需要爲自己打傷李某的行爲負責,不受刑事和民事處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