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於公開徵求

《保健食品命名指南(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爲進一步規範保健食品產品名稱,根據《保健食品註冊與備案管理辦法》、《保健食品註冊審評審批工作細則》(2016年版)等有關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起草了《保健食品命名指南(徵求意見稿)》,現公開徵求意見。有關單位或個人可在2018年11月16日前,將意見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email protected]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18年10月16日

附件:保健食品命名指南(徵求意見稿)

爲規範保健食品產品名稱註冊與備案工作,根據《保健食品註冊與備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保健食品註冊審評審批工作細則》(2016年版)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制定本指南。本指南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保健食品的註冊與備案申請。

一、保健食品命名基本原則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關規定。

(二)遵循一品一名。

(三)反映產品的真實屬性,簡明、易懂,符合中文語言習慣。

(四)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不得誤導、欺騙消費者。

二、保健食品名稱組成

保健食品的名稱由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組成。

(一)商標名,是指保健食品使用依法註冊的商標名稱或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規定的未註冊的商標名稱,用以表明其產品是獨有的、區別於其他同類的產品。

(二)通用名,是指表明產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名稱。

(三)屬性名,是指表明產品劑型或者食品分類屬性等的名稱。

三、保健食品名稱不得含有的內容

(一)商標名、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1、虛假、誇大或絕對化的詞語;

2、明示或者暗示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詞語;

3、庸俗或者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

4、人體組織器官等詞語;

5、除“®”之外的符號;

6、其他誤導消費者的詞語。

保健食品名稱不得含有人名、地名、漢語拼音、字母及數字等,但註冊商標作爲商標名、通用名含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含字母及數字的原料名除外。

(二)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1、已經註冊的藥品通用名,但以原料名稱命名或者保健食品註冊批准在先的除外;

2、保健功能名稱或者與表述產品保健功能相關的文字;

3、易產生誤導的原料簡寫名稱;

4、法律法規規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詞語。

四、保健食品名稱申報與審評要求

(一)保健食品名稱商標名申報與審評要求

1、應符合《商標法》規定使用的文字。

2、保健食品商標名應以文字標示,一個產品只允許使用一個商標名。使用註冊商標作爲商標名的,在商標名後加“牌”或在商標名右上角加“®”,使用非註冊商標的,在商標名後加“牌”。商標名應符合《辦法》第五十七條且註冊商標應在覈定使用範圍內,且不得明示或暗示(含諧音字、形似字等)保健功能,影射其他保健功能。如保健功能爲“減肥”,商標名爲“好身材”等。

(二)保健食品名稱通用名申報與審評要求

1、註冊保健食品以產品原料命名的,應使用規範的原料名稱。原料名稱應與國家標準規定的內容一致;沒有國家標準的,應與地方標準、行業標準等規定的內容一致。如“田七”應規範爲“三七”。

2、註冊保健食品以原料簡稱命名的,其簡稱不能產生歧義、誤導,或組合成違反其他命名規定的含義。如靈芝、丹蔘等,簡稱爲“靈丹”不宜。

3、註冊保健食品中單一原料產品應以原料或原料簡稱命名。如使用“蝙蝠蛾擬青黴菌粉”作爲單一原料配方的產品,通用名不應簡稱爲“蟲草粉”。

4、註冊保健食品中復配產品以部分原料的名稱或簡稱命名的,應結合產品配方依據、各原料功效主次、用量高低等,選用適宜種類和數量的原料名稱或簡稱命名,並提供相應說明及依據。復配產品不得以單一原料命名。

5、註冊保健食品以原料或原料簡稱以外的表明產品特性的文字,作爲通用名或部分通用名的,應結合原料標準、生產工藝、品牌定位等提供通用名能夠表明產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說明及依據。如靈芝孢子粉經過破壁工藝,可用“破壁靈芝孢子粉”命名。

已獲得批准證書的保健食品,其產品名稱除不符合本條款規定外,符合本指南其他相關規定的,申請人可申請保留原產品名稱。不申請保留原產品名稱或申請更名的,應該符合本指南規定。

6、註冊保健食品中採用特殊工藝純化提取,物質基礎發生改變的,不得以該物質來源的動植物名稱命名。如“大豆異黃酮”“大豆提取物”不宜以“大豆”命名。

7、註冊保健食品中益生菌類和真菌類保健食品應符合保健食品真菌、益生菌相關規定。對於使用上述名單內真菌作爲原料的產品,通用名應以名單中的名稱命名,其他的可以“可食用真菌”或“XX可食用真菌”命名。

對於使用上述名單內益生菌和衛生相關部門發佈的《可食用菌種名單》內益生菌作爲原料的產品,通用名可以“益生菌”或“XX益生菌”命名。若配方原料中添加低聚果糖、菊粉的,通用名可爲“益生菌低聚果糖菊粉”或“XX益生菌低聚果糖菊粉”。

“XX可食用真菌”,“XX益生菌”是指申請人可以“可食用真菌”“益生菌”作爲通用名,但爲避免此類產品通用名均爲“可食用真菌”“益生菌”,可在益生菌前添加限制性詞語“XX”加以區分,如“普瑞益生菌”“普瑞可食用真菌”等。

8、註冊保健食品中營養素補充劑產品不得以產品配方中部分維生素或者礦物質命名。應以全部維生素或礦物質等營養素原料或以全部維生素或礦物質命名,如以“L-抗壞血酸鈉”或“維生素C”“維C”命名,不宜用“VC”或“Vc”命名;以“碳酸鈣”或“鈣”命名,不宜用“Ca”命名。含有三種及以上維生素和/或礦物質的,可命名爲“多種維生素和礦物質”或“多種維生素或礦物質”。

9、備案保健食品通用名按照《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一)》中原料名稱的營養素排列順序命名。含有三種及以上維生素和/或礦物質的,可命名爲“多種維生素和礦物質”或“多種維生素或礦物質”。

(三)保健食品名稱屬性名申報與審評要求

如“糖”“餅乾”“飲料”等產品屬性名有適用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應按照國家標準的產品分類屬性名命名;如“膠囊”“片”等產品屬性名無適用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應按照《中國藥典》製劑通則規定的屬性名命名。

(四)同一配方與同一名稱申報與審評要求

同一註冊申請人不得使用同一配方註冊或者備案不同名稱的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同一名稱註冊或者備案不同配方的保健食品。同一配方,是指產品的原料、輔料的種類及用量均一致的情形。同一名稱,是指產品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均一致的情形。

(五)保健食品名稱特殊標註的申報與審評要求

標註的必要特性應有充足的依據。

必須標註以區分必要特性的,應在屬性名後加括號規範標註。如產品配方中使用香精,可標註對應的口味。使用多個香精的,產品名稱選擇口味時,僅可選擇其中一種主要香精對應的口味如XX牌XX片(菠蘿味)。

如針對營養素補充劑產品,必須標註特定人羣(如年齡段)的,應與適宜人羣保持一致,但不得標註與表述產品功能相關的詞語。如XX牌XX片(7-10歲)。

附    錄

有些用語是否能在保健食品名稱中使用應根據其語言環境來確定。在保健食品名稱中禁止表達的詞意或使用的詞語包括:

(一)虛假性詞意。如產品中使用化學合成的原料或只使用部分天然成分的,表述爲“天然”等字樣,或名稱中含有祖傳、御製、宮廷、精製等溢美之詞的。

(二)誇大性詞意。如:寶、靈、精、強力、特效、全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等不切實際的用語,原料簡稱除外。

(三)絕對化詞意。如:最、第一、全面、全方位、特級、頂級、冠級。

(四)明示或暗示預防、治療疾病的詞語,如:處方、藥、醫、防治、治療、消炎、抗炎、活血、止咳、解毒、各種疾病名稱等。

(五)人名和特定人羣,包括醫學名人,如:華佗、扁鵲、張仲景等;除第四條第(五)款情況外,不得使用特定人羣(學生、教師、首長、俊男、靚女等)命名,如學生牌學生飲料等。

(六)地名,包括中華、中國、華夏等。

(七)與產品特性沒有關聯,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語及地方方言,如:百戰百勝、金槍銀鞭、命門等。

(八)人體組織、器官、細胞等詞語,如:腦、眼、心等。

(九)字母及數字,但註冊商標作爲商標名、通用名中含有維生素及符合國家規定的含字母及數字的原料除外,如可使用維生素B1、輔酶Q10等命名。

(十)除“®”之外的符號,如“·”、“+”等。

(十一)與已經批准註冊的藥品名稱音、形相似的名稱,但以原料名稱命名或者保健食品註冊批准在先的除外。

(十二)保健功能名稱或與表述產品保健功能相關(近似、諧音、暗示、形似等)的文字,如:輔助降血壓、清脂、平糖、葆酐、剪淝等。

(十三)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如:悍男、三皇五帝等。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詞語。

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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