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我眼中是 最美

這兩天,小編的朋友圈已然被各種官宣體刷屏,打開手機,滿屏的花式官宣“確認過眼神,遇見對的人。”“想帶你去浪漫的土耳其,然後一起去東京和巴黎。”“愛就像藍天白雲晴空萬里,突然暴風雨。”看的小編隔着屏幕都忍不住發出一聲汪叫。

戀愛如此美妙,遇見的人剛好。

但戀愛中的法律問題你又瞭解多少?

純乾貨科普貼奉上,願大家戀愛有道。

我是戀愛有道的理智分割線

love you

1.戀愛中的雙方財產,真的是“你的就是我的,我的還是我的”?

從法律角度來講,當然不是!衆所周知,我國《婚姻法》明文規定了哪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戀愛關係中的雙方財產不能適用《婚姻法》關於共同財產的規定,戀愛關係也並非法律調整的法律關係,而更多的是依靠感情的維繫。因此,爲避免戀愛雙方因財產歸屬發生爭議,建議雙方在財產問題上頭腦清醒、賬務清晰,合夥、入股都要履行正常的手續,大額經濟往來也應當保留書面的協議。正所謂親兄弟明算賬,戀人之間也建議如此。

2.戀愛期間的消費及禮物,分手後可否要求返還?

關於這個問題,應當區分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情侶互贈的小禮物”。小禮物屬於情侶間戀愛時的禮尚往來,是無條件的贈與,交付對方即轉移了所有權,特別是鮮花、零食、巧克力這類時效性強、價值不大的禮物,一般是不需要返還的。二是“戀愛期間的消費支出”。比如喫飯唱K看電影,賞月賞花賞春光之類的,多半是消耗性消費,已經沒有返還的標的物,一般也不需要返還。三是“見家長時贈送的大額禮物,或者結婚戒指、項鍊等貴重物品”。通常這類贈與人在贈送行爲發生時,對對方是有所期待的,一般以結婚爲前提條件,這在法律上就有可能構成附條件贈與。如果雙方最後沒有結婚,對於這類大額禮物,訴諸法院後,法院可能會支持返還。另外,對於彩禮是否返還的問題,《婚姻法》解釋(二)中明確規定,以下三種情況可以請求返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禮金是婚前給付的,並且給付的行爲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3.戀愛同居期間遭受對方暴力怎麼辦?

我國現行《反家庭暴力法》明確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身體、精神等方面的侵害。該法第37條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爲,參照本法規定執行”。可見,對於共同生活的有戀愛關係的非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爲,可參照《反家庭暴力法》執行,但並非完全適用該法,具體情況仍由《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進行調整。

4.“青春損失費”到底賠不賠?

不賠。戀愛是基於雙方自願自由發生的,本身並不具有強制約束力。在戀愛過程中受到的心理創傷,從客觀角度分析難以判斷對錯,也難以界定過錯方與受害方。戀愛不成無奈分手,很難說是誰對誰錯,或者誰侵害了誰的權益。所以法律不承認分手後所謂的 “青春損失費”。

5.未婚先孕,怎麼辦?

女方具有生育權,這個孩子生或不生,取決於女方。如果孩子出生,男方即對孩子負有撫養義務,需支付撫養費用。如果女方決定終止妊娠,對終止妊娠所需費用和必要的營養費,男方應適當予以幫助和補償。但女方終止妊娠後,要求男方支付“精神損失費”,在法律上一般是得不到支持的。

雖然戀愛中可能會遇到這樣那樣的問題,但終會因兩顆真心相愛的心而充滿美好和甜蜜。

雙11預售已經開始了,光棍節馬上就要到了,小編在這裏祝單身的小夥伴們順利脫單,遇見你的小幸運;祝脫單的小夥伴們幸福快樂,珍惜你的對的人。

來源:內蒙古檢察、鄂爾多斯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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