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 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准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38條規定:綠燈亮時,准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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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有法可依

一些地方交警部門明確,對"闖黃燈"違法

行爲罰款200元並扣3分,其嚴厲程度等同於"闖紅燈"。這與很多人"闖黃燈不會被罰"的理解大不一樣。這一執法行爲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據有關部門介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同時,道路交通違法行爲處罰及計分標準中規定,違法交通信號燈指示的,罰款200元並記3分。

執法細節需進一步明確

判定"闖"的標準,是車前輪還是車後輪越過停止線?"這是一個技術性問題,確實需要出臺明確界定。"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建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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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燈的發明

有報道稱1927年中國人胡汝鼎在紅綠交通信號燈中加入了黃燈,這種說法並無可靠根據。果殼網友查找資料後發現,1920年,底特律警官William Potts已經發明和製成了紅黃綠三色交通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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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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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黃燈被罰

2010年7月20日,嘉興海鹽縣居民舒江榮駕車闖黃燈,並在幾天後收到交警部門的罰單。舒江榮以處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法律依據爲由把海鹽交管部門告上法院。一審敗訴後,他提起上訴。2012年4月6日,嘉興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行政判決,認定上訴人闖黃燈屬違法行爲,駁回上訴。此案一出,也在江城掀起了軒然大波,不少武漢市民網上爭論"闖黃燈"是否會被電子眼拍,甚至還有網友曬出了因"闖黃燈"被交警處罰的例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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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黃燈的罪

2012年4月10日,武漢交管局事

闖黃燈視同闖紅燈

故處副處長陳建華介紹說,黃燈是一種過渡信號燈,起到警示作用,提示駕駛員信號即將變換。按照規定,黃燈亮時,已越過停車線的車輛可繼續通行,未越過停車線的車輛應停在停車線以內等候。因此,機動車闖黃燈也是交通違法行爲,處罰標準與闖紅燈相同。

"黃燈閃時已過停車線的繼續通行,沒過停車線的禁止通行。如果黃燈已閃,你還沒過停車線但你還是通過路口那麼就違法了,交警現場發現可按'不按信號燈指示通行'處理,罰100元,扣3分,"。不過,"武漢市電子眼2012年對闖黃燈的車輛一般不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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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不處罰

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等兩個新部令

圖解黃燈亮後剎車過線停住不處罰

2013年1月1日實施後,受到社會廣泛關注。從實施一週的效果來看,新規在規範駕駛行爲、減少交通違法、預防重大交通事故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已初步顯現。

一些羣衆比較集中地對"闖黃燈"的相關處罰規定提出了意見和建議。對此,公安部高度重視,感謝廣大人民羣衆對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關心、支持。2013年1月6日,公安局下發通知,要求各地交管部門對違反黃燈信號的,以教育警示爲主,暫不予以處罰。公安部將深入聽取各方面意見,科學論證,根據我國道路交通管理的實際,進一步細化、明確對違反交通信號燈違法行爲的查處情形和處罰規定,更好地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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