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就一起涉嫌职务侵占案件是否批准逮捕召开公开审查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公司代表参加公开审查听证会。

经查,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程某利用担任咸宁市某投资公司营销经理的便利,私自收取14家商户租金、保证金、物业费等36万余元,将其占有用作家庭开支。9月15日公安机关将其刑事拘留。后其家属退还10万元。

公开听证会上,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具体审查情况,适用法律法规、拟处理意见。公安机关阐述了提请批捕的事实、理由和根据。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公司代表分别陈述了无逮捕必要理由和根据。

3名人民监督员查阅了案卷、询问了相关案情,经评议后一致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及金额大,只部分退赃,且有逃匿事实,社会危险性不能排除,不宜作无逮捕必要不捕。

最后,该院侦查监督部结合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对程某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

“公开审查办案,让人民群众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让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权在阳光下运行,这种办案模式值得推广。”人民监督员刘磊在案件审查结束时说。

据悉,今年以来,院积极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公开审查活动,将案件公开审查与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务活动融合在一起,既是对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的有益探索,也是促进司法公正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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