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章修正案爲什麼增寫給以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黨紀輕處分程序規定?

黨的十九大黨章修正案第四十二條,增寫了給以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黨紀輕處分的程序規定: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給以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報黨中央批准。對地方各級黨的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給以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應由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批准,並報它的同級黨的委員會備案。這一修改,總結了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的新鮮經驗,適應了加強紀律建設、實踐“四種形態”的現實需要,具有重要意義。

填補了黨章中紀律處分程序的空白。黨章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黨的十八大黨章第四十條對給以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等黨紀重處分的相關程序作出了規定,但沒有規定警告、嚴重警告等輕處分程序,存在程序上的漏洞。推進新時代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應當及時填補制度空白、紮緊制度籠子,進一步完善紀律處分的決定、批准、備案程序,體現用嚴明的紀律管全黨治全黨的堅強決心。

順應了實踐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要求。隨着實踐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深入,黨紀輕處分的比例逐步上升,已經成爲紀律處分的大多數。一方面,對輕微違紀的同志給以輕處分,體現了黨的紀律的剛性約束,能夠防止小錯釀成大錯;另一方面,黨紀輕處分同重處分相比,點多面廣量大,如果一一報批,勢必增加執紀審查成本。黨章修正案對於黨紀輕處分的程序,沒有照搬黨紀重處分的程序規定,而是適應全面從嚴治黨新形勢,在堅持實事求是和民主集中制、保護黨員民主權利的同時,設計了更爲簡便易行的程序,彰顯出把紀律挺在前面、用紀律管住大多數的要求,也符合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執紀必嚴、違紀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漸的執紀原則。

體現了對紀檢機關雙重領導體制的完善。黨章修正案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的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上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加強對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黨章修正案增寫給以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黨紀輕處分程序規定,既堅定維護了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夯實了各級黨組織管黨治黨政治責任,明確了紀委向同級黨委的報批、備案制度;又符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關於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爲主、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級紀委報告的規定,有利於進一步明確紀律檢查機關職責定位、提高監督執紀問責水平。

來源:黨的十九大報告學習輔導百問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