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政部疾風驟雨

2017年1月,財政部分別致函內蒙古、河南、重慶、四川等幾個地方政府及商務部、銀監兩部委等。

2017年2月,2017年2月,財政部發函要求武漢財政廳覈查武漢市軌道交通8號線一期PPP項目不規範操作問題。

2017年4月,財政部發函江蘇省政府,“根據舉報線索,財監辦對你省部分市縣政府違法違規舉債擔保問題進行了覈查,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研究提出處理建議”。

2017年5月,財政部等六部爲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爲的通知》(財預[50]號)。

2017年6月,財政部下發《關於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財預[2017]87號)。

二、大週期的結束?

平臺融資十年大週期回顧:2008-2018(四個小波段)

2008-2010 :四萬億投資帶動平臺貸款的爆炸式增長;

2010:由銀監會主導的清理規範工作,國發19號、財預412號、銀監辦發244號;

2010-2012 :基本平穩,三年不得新增;

2012:對政府集資、BT、土儲融資打補丁,財預463號、國土162號;

2012-2014 :二次增長,表外及投行業務爆發式增長;

2014:由財政部主導的清理規範工作,國發43號、新預算法;

2015:對存量項目開口子、鼓勵政府購買、PPP、國辦40號、財綜96號、一大波PPP文件;

2015-2017 :存量/增量,表內/表外,PPP/政府購買/基金,大行其道、野蠻增長;

2016:土儲融資打補丁、清債做預案,財綜4號、國函88號、財預152號;

2017:全面“規範、清理、排查、整改”,財預50號、62號、87號

2018路在何方?從哪裏開始在哪裏結束?

三、藍瘦、香菇

身經百戰的地方政府和金融機構,這次好像真的不一樣,爲何覺得特別“藍瘦、香菇” ?

力度不同。財政部啓動瘋狂模式:處處“依法”,依法禁止、依法處理、依法問責;疏堵結合,以往只賭不疏,效果反覆,本次開了土儲債券的“大口子”。

手段不同。以往是單向治理(不是銀監就是財政);本次是“聯合共治”,中央層面:財政部、一行三會,地方層面:財監辦、特派辦、銀監局。對資金需求方(地方政府)、資金供給方(金融機構)雙向共治,效果疊加、共振放大。

動因不同。以往動機單一:防範和化解政府債務風險;現在在原來的基礎上加了個大前提:引導信貸資金流入實體經濟。

四、敢問路在何方?

以往對趨勢的判斷:實體不興、平臺不死

實體經濟沒有企穩向好前,中央政府不會對平臺融資動真格。

現在對趨勢的判斷:平臺不死、實體不興

平臺作爲資金的黑洞,阻礙信貸資金流向實體經濟

決策者思維:一石二鳥,並行不悖

引流實體經濟的同時,化解地方債務風險。

業務出口:PPP、政府購買“服務”、投資基金、政府採購...

直接向政府提供融資、違規提供擔保、政府購買服務...這些都是禁止的。

後續殺手鐧:表外轉表內

信息公開、共享、陽光化、透明化:財政信息、融資信息、債務信息、預算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接受社會監督。

五、信用風險的基本判斷

從微觀上、區域上、由於沒有有效數據、無法做出科學評價;

從宏觀上粗略測算(把所有政府投資看做一個大項目):

1、2008年末M2 50萬億——2016年末150萬億,增加100萬億;

2、影子銀行約100萬億,合計200萬億;

3、假設其中50%用於政府投資,即100萬億;

以上是項目總投金額(假設資本金爲0,實際可能也就是如此)。

1、2016年全國土地出讓土地收入約4萬億;

2、假設未被公開的“影子”收入還有4萬億,合計每年土地出讓收入8萬億;

以上是項目年產出金額。

綜上可以得出,政府類投資的回收期在10-12年,財務上基本可行。因此政府類融資在現階段還處在比較穩定的回收期,償債風險可控。

但事實上,政府投資是一個不斷滾動的過程,銀行的融資在一定已經作爲政府的鋪底流動資金被使用。因此,存在期限錯配,需要舉新債還舊債。

在當前政府類融資方式大大受限的情況下,土地儲備專項債券將成爲下階段政府新債的主要來源。而專項債券的規模跟當地房地產市場密切相關。對於人口淨流入少、房地產庫存多的城市存在較大的流動性風險。

六、敲黑板、劃重點、答疑解惑

知識點一:50號、87號文件這麼多新要求、是否新老劃斷?

答:不管哪個部委發的文件,嚴格意義上說都不存在超越國務院43號文件和新預算法的“新規”,否則文件本身就涉嫌違規。頂多就是細化、明確。87號文件則是在細化明確的基礎上,採取了“負面清單”。因此對於地方政府和銀行而言,不存在新老劃斷、違規就是違規,從2015年1月1日開始。

如果非要說“新老劃斷”,則僅僅是對“處罰銀行”這件事。因爲,43號文件說了“金融機構等不得違法違規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資,不得要求地方政府違法違規提供擔保。金融機構等違法違規提供政府性融資的,應自行承擔相應損失,並按照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

看見沒有?對“金融機構要求地方政府違法違規提供擔保”以前是沒有罰則的。而這次50號文件把這個漏洞給堵上了,“對金融機構違法違規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資、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擔保承諾的,依法依規追究金融機構及其相關負責人和授信審批人員責任”。

知識點二:BT項目爲什麼不能做?招誰惹誰了?

答:首先澄清一下,是政府(含政府部門)的BT項目不能做,企業(含平臺公司)之間愛怎麼T怎麼T,既然一再強調市場化原則,那麼政府就管不着也不應該管。

那麼爲什麼政府BT不能做?關鍵是墊資!就是政府讓企業墊資,說白了就是政府打欠條給企業。因此,在事實上形成了政府債務。另外,對個人墊資(如政府集資、信託)也不行。對銀行借款就更不用說了。

知識點三:政府“借道融資”問題很嚴重嗎?

答:是!後果很嚴重!財監和銀監很生氣!一個企業(含平臺公司)從銀行借款,很快轉到財政賬戶上了,你說這不是政府債務是什麼?怎麼解釋?尤其是借款人、受託支付方、財政局三方都在你們家銀行開戶,資金流水清清楚楚、一覽無遺,你就更是百口莫辯了。

此外,作爲銀行基礎管理,保證“借、用、還”三者統一,本來就是最基本的信貸原則,監管部門要喊你回去補課啦!

知識點四:政府違規(違規批項目、違規政府購買)、平臺公司違規(違規抵押資產、違規注資),關銀行什麼事?

答:兩個方面吧:第一,違規項目最終會導致還款來源落空,比如不能納入預算、不能變現資產、資金被挪用等。

第二,我要反問一句了?“銀行不能爲房地產開發商拿地提供融資”還記得不?爲什麼?土地本來就是開發商的存貨,爲什麼不能提供融資?

話至此,還不明白?就是國家要調控房地產、平臺這兩個行業,一些融資人要遵守的規定,國家還要求“銀行幫着他們一起遵守”,就這麼簡單,以後別再問這些不講政治的問題了。

知識點五:給地方政府發的存量債務置換債券搭橋是一條業務出路嗎?

答:是一條死路。財政部相關文件規定“地方政府不得以政府債務對應的資產提供重複融資”。

另外,免費附贈一句,爲平臺公司發的公司債、企業債等搭橋也不行。銀監會《關於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搭橋貸款的通知》(銀監發[2010]35號)規定,“禁止爲企業發行債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發行股票(含定向增發和私募)以及股權轉讓等提供搭橋貸款”。

知識點六:儲備土地的前期拆遷還能採取政府購買服務嗎?

答:呵呵。一直以來,我們對政府購買服務存在理解誤區。政府購買服務是政府採購的三大內容之一,即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可以看得出來,服務其實真的就是服務!比如:政府採購一樁大樓,同時可以購買其中的監理服務。再比如:土儲機構採購土地前期開發(工程),同時可以購買其中的拆遷服務...

明白了吧?服務就是服務,別打包工程建設的內容。服務的金額大不了,期限長不了。別亂打擦邊球,否則,下次財政部再發文件的時候,你又要一臉懵了。

知識點七:政府出函給銀行肯定是不行了,岀函給平臺可以不?我當做沒看見總可以吧?

答:自娛自樂?自欺欺人?

“金融機構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岀函”的這道坎你的確是跨過去了,但是還有一道你沒看見?“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文件、會議紀要、領導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決定其爲政府舉債或變相爲政府舉債”。

函不是不可以出,但裏面不能有“債”的表述,包括“本金、利息、回購、兜底...”,如果是出給銀行,即使內容裏面沒有“債”也不行。和銀行發生關係,不是借貸關係還能是什麼?難道是純潔的友誼?

知識點八:管委會怎麼弄?感覺誰都搞不清。

答:真的是誰都搞不清,估計連政府自己都搞不清。管委會到底算不算一級政府,到底是什麼法律地位,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界定。一般來說,“公法”遵從的原則與“私法”不同,“公法”是法無授權不可爲,“私法”是法無禁止即可爲。因此,咱還是小心點吧。以後,融資人、擔保人、出質人都繞着管委會走吧。

知識點九:以後政府不出函了,銀行業不敢收函了,這貸款還能做嗎?怎麼批呢?

答:先潑你一盆開水...醒醒吧!

開發商建房子要貸款,你要住建局給你岀函?

整車廠一條生產線要貸款,你要工信部給你岀函?

你買房子去銀行貸款,你要銀監局給你岀函?

如果,沒函,現金流就沒了;如果,沒函,借款人就不還款了;如果,沒函,政府就不支付相關款項了;如果,沒函,你就不會做了不會批了...如果那樣,你可能真的不適合幹銀行了。因爲,你已經喪失了銀行人的基本技能。人家平臺都要市場化了,咱們可不能掉隊啊!躺着賺錢的日子真的一去不復返了。

知識點十:50號文件說了“地方政府不得承諾將儲備土地的預期出讓收入作爲融資平臺公司償債資金來源”,“不得回購社會資本方本金、損失、承諾最低收益等”,這豈不是都不能做了嗎?

答:是你過度解讀啦!請看清楚人家文件的主語:“地方政府”。所以文件規定都是針對地方政府的,換句話說,這些文件也只能約束地方政府。還款來源在哪裏?有多少?什麼時候能有?都是你銀行自己的判斷,所謂“市場化”、“獨立審批”原則。別說是你把土地出讓收入作爲還款來源,就算你說土地裏種出錢來都沒人說你違規,頂多是不審慎、不科學。反正是你銀行自擔風險,只要別用一張紙之類的東西把你銀行自己的想法和地方政府債務聯繫起來就可以。

當然,雖說不存在合規風險,但是銀行最終還是要控制好信用風險的。如果沒有有力的證據證明土地出讓收入可以最終返還融資人,那銀行的還款來源也就自然落空了。

資料來源:金融乾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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