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修訂稅務行政處罰(簡易)執法文書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3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 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髮〔2017〕101號)要求,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負擔,提高辦稅便利化程度,國家稅務總局對適用簡易程序的稅務行政處罰執法文書進行了修訂,現公告如下:

一、稅務機關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使用修訂後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見附件),不再另行填寫《陳述申辯筆錄》和《稅務文書送達回證》。

二、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全國統一稅收執法文書式樣的通知》(國稅發〔2005〕179號)附件1中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9月15日

解讀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稅務行政處罰(簡易)執法文書的公告》的解讀

一、修訂《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的背景是什麼?

依據行政處罰法規定,稅務機關對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即適用簡易程序。

近期部分地區反映,在簡易處罰程序中,稅務機關需要填寫《陳述申辯筆錄》,然後出具《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再製作《稅務文書送達回證》。程序複雜,文書較多,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辦稅效率。爲了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提高辦稅便利化程度,我們修訂了《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主要做了以下幾處修訂:

一是增加“陳述申辯情況”欄。用於記錄執法人員已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權利,以及納稅人的陳述、申辯情況,稅務執法人員不需要再另行製作《陳述申辯筆錄》。

二是增加“簽收情況”欄。用於記錄被處罰人簽收處罰決定書情況,稅務執法人員此時不再另行製作《稅務文書送達回證》。

三是其他修改,包括:明確加處罰款不超過罰款本數;刪除稅務機關“負責人”簽字部分即只由稅務執法人員簽字,不再要求所在單位負責人簽字。

三、新《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什麼時候開始使用?

修訂後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自2017年11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全國統一稅收執法文書式樣的通知》(國稅發〔2005〕179號)附件1中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同時廢止。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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